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13年6月修订)

14.1.5.2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4.1.5.3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14.1.5.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4.1.5.5 起重设备在带电导体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4.1.6 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线上。

14.1.7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4.1.8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4.1.9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4.1.10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4.1.11 各种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M的有关资料。 14.2 各式起重机。 14.2.1 一般规定:

14.2.1.1 没有得到起重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14.2.1.2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4.2.1.3 在用起重机械应当在每次使用前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

14.2.1.4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应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14.2.1.5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14.2.1.6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4.2.1.7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4.2.1.8 在变电站内使用起重机械时,应安装接地装置,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16mm2

14.2.1.9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14.2.2 起重机:

14.2.2.1 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14.2.2.2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14.2.2.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4.2.2.4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14.2.2.5 在露天使用的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14.2.3 流动式起重机: 14.2.3.1 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牌。 14.2.3.2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戒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准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4.2.3.3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准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准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准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14.2.3.4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的安全距离时,应停电进行。 表14-1 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5 4.0 5.0 6.0 7.0 8.5 14.2.3.5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14.2.3.6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禁止上车操作室坐人。 14.2.3.7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4.2.3.8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GB 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护与保养应遵守ZBJ 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的规定。 14.2.3.9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应按GB/T 9465一2008 ((高空作业车》标准进行试验、维护与保养。 14.3 起重工器具。 14.3.1 钢丝绳。 14.3.1.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14.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4-2的规定。 表14-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 人力 ≧16d 4.5 轻级 ≧16d 5 驱动方式 机械 中级 ≧18d 5.5 重级 ≧20d 6 有绕曲 ≧2d 6~8 千斤绳 无绕曲 5~7 3.0 地锚绳 捆绑绳 载人升降机 ≧40d 5~6 10 14 注 d为钢丝绳直径 14.3.1.3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3内的断丝根数者。 表14-3 钢绳丝绳断丝根数 钢丝绳结构 最初的安全系6×19=114+1 6×37=222+1 6×61=366+1 18×19=342+1 数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小于6 12 6 22 11 36 18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38 19 大于7 16 8 30 15 40 20 40 20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14.3.1.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14-4的规定。 表14-4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卡数量 钢丝直径(mm) 7~18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14.3.1.5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4.3.1.6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14.3.2 千斤顶。 14.3.2.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14.3.2.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4.3.2.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14.3.2.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4.3.2.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4.3.2.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14.3.2.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4.3.2.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4.3.3 链条葫芦。

14.3.3.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14.3.3.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4.3.3.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4.3.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入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准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4.3.3.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4.3.3.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4.3.3.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4.3.4 合成纤维吊装带。

14.3.4.1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出厂数据使用,无数据时禁止使用。使用中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如无法避免应装设必要的护套。 14.3.4.2 使用环境温度:畸40一100℃。

14.3.4.3 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定值使用。 14.3.4.4 发现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4.3.5 纤维绳。

14.3.5.1 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准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准用于起重作业,纤维绳出现松股、散股、严重磨损、断股者禁止使用。

14.3.5.2 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一般纤维绳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14.3.5.3 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断头应编结处理。 14.3.6 卸扣

14.3.6.1 卸扣应是锻造的。卸扣不准横向受力。 14.3.6.2 卸扣的销子不准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14.3.6.3 不准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14.3.7 滑车及滑车组。 14.3.7.1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准使用。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准小于表14-5的规定。 表14-5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10~20 32~50 1 5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1000 1200 14.3.7.2 滑车不准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线路作业中使用的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封口措施。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14.3.7.3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4.4 人工搬运。 14.4.l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4.2 用管子滚动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4.4.2.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4.4.2.2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向。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4.4.2.3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坡、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5 高 处 作 业 15.1 一般注意事项。 15.1.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15.1.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15.1.3 高处作业均应先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15.1.4 在屋顶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15.1.5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5.1.6 安全带和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按附录L定期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5.1.7 在电焊作业或其他有火花、熔融源等的场所使用的安全带或安全绳应有隔热防磨套。 15.1.8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L如隔离开关(刀闸)支持绝缘子、CVT绝缘子、母线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等。 15.1.9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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