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规定
集团公司承揽及实施BT项目过程中,主要是以投资人兼施工方的身份出现,除了传统施工过程中面对的法律关系主体外,还要接触到政府、政府授权单位、银行等借款单位、其他共同投资方、政府相关监管机构等法律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比较复杂多样。
一、BT项目操作方式及常用方式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BT项目操作方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在多年的发展中,为适应项目的要求,BT模式逐渐衍生出多种模式,如施工二次招标型、直接施工型、施工同体型等。
1、施工二次招标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的投资方(联合体)仅承担投资职能,由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回购。这一模式下,投资方不直接负责项目实施,设计方、监理方及施工总承包方均需要项目公司二次招标确定。相应地,项目建设风险最大程度地转移给了投资方。
其最大特点就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项目公司另外再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确定,而不是由政府方在选择投资人的同时确定。
对于项目回购基价的影响:项目建设风险均由投资方承担,设
计、监理、施工均与投资方直接签订合同,由此发生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主要由投资方承担,在一般总价合同框架下,对于政府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影响较小。
2、直接施工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投资方(联合体) ,由其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与施工总承包,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其特点在于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标,投资方(联合体)需要同时具备融资能力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投资方可以获得投资回报与施工利润,从而应用较广。
其最大的特点是:项目公司成立后,直接与作为施工承包商的投资人(或其指定的下属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不再由项目公司另行选择施工承包商。
对于项目回购基价的影响:由于投资方主要承担融资与直接施工任务,相应的设计、监理由业主方招标并负责管理,工程变更的相关风险主要由业主方承担,从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增加及资金成本增加会进入回购基价。
3、施工同体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工程施工的项目投资方(联合体) ,由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建设管理,其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投资方、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该模式下,设计、监理等一般都由政府方委托,相应地则承担更
多建设风险。
此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BT模式项目投资人甚至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由于在项目中存在建设相关单位同体的情形,与现行的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不符,无法按照现有的建设规范划分各方在项目建设中的职责,管理关系十分复杂,面临诸多问题无法解决。
(二)BT合同主体各方法律关系地位 1、政府方(BT甲方)的法律地位
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即BT甲方系BT项目的发起人,负责与投资人签订BT合同并支付回购款,给投资方提供不同的优惠条件和政策,对项目运行进行监管,是项目业主而非建设单位,是项目的权属归属主体。
2、投资方(BT乙方)的法律地位
BT乙方即投资方与BT甲方签订合同,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其移交给BT甲方并收回投资;是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出资设立BT项目公司并成为股东;作为实际投资者负有从组织上落实项目计划的责任。如果 BT乙方不设项目公司而自行负责项目的融资及施工,此非BT项目而为施工总承包。 3、BT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
BT项目公司是BT乙方为了融资、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法律地位一是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管理;二是独立承担建设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