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采购合同

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ZBHSZ-HTGL-2016-002 工程名称: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地点:辽宁东戴河新区白金海 甲 方: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乙 方:葫芦岛市龙港区家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6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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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白金海水泵房项目给水设备采购合同

发包方:绥中滨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葫芦岛市龙港区家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供应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2、合同标的、规格、数量、价款:

2.1 本合同所采购货物将用于 绥中县三和供暖的热源厂。 (以下简称“工程”)。

2.2 货物内容(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原产地等): 设备名称 见合同附件清单 总价:

2.3 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组配置清单内所有设备及其附件。

2.4 货物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包括与货物安装及使用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2.4.1 本合同签定之时进行再一次的技术交底和确认,合同正式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系统设备的外形结构尺寸图、设备总装图、设备参数、电机功率表、系统装机容量、基础载荷图、备品备件表等。设备基础载荷图作为土建提资使用,要求提出所有埋件,列出预填件清单(含技术资料及施工图纸);乙方提供供货设备所需预埋件,若出现偏差和遗漏,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切费用。合同正式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图纸。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图纸后,需在3日内确认回复,制造商方可进行生产。

2.4.2 乙方须提供所用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关

键点检测报告,有关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2.4.3 乙方须提供安装图纸、产品合格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相关

资质文件、材质证书、检测报告、质量记录等)、安装、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2.4.4 双方在制造期间交流的文件的格式为:图纸AutoCAD,文字WORD。 2.5 货物包装要求:常规包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伤。 2.6 货物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颁布的最新标准。

2.7 货物的总体要求:除应符合本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的相关特别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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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台数 生产厂家 单 价 总 价 壹佰万玖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009972)

乙方提供的货物还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2.7.1 乙方需保证所供全部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合格材料

和正确工艺制造的正品产品,品牌、原产地真实,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符合甲方现场的使用条件。乙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甲方合理操作,在货物寿命期内能够良好使用。

2.7.2 乙方需保证其对所供货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该货物不存在

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货物的外观、技术、工艺、技术资料等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或其他权利。

2.7.3 本合同所提供及安装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合同所附文件的规定相

一致。若本合同所附文件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2.7.4 乙方就其供应的货物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技术性能资料等将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所附文件如果没有关于货物质量、功能、标准的特别约定,并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供执行的,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完全符合前述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并应符合该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如果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供执行的,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如说明书等资料的描述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7.5 如果上述质量标准存在任何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按最高或者最

严格或者对甲方最有利的质量标准执行。 2.7.6 电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作,满足各项技术参数和要

求。电机要求在当地环境温度范围内,电机在实际状态下能连续起动两次(两次起动之间为自然停车)或在热状态下起动一次。

2.7.7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或货物清单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如

果该漏项和短缺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或使用功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配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增加问题。

2.7.8 乙方须随货物同时提供相关书面技术资料一式肆套、电子版壹套,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3、合同货物价格

3.1 本合同下货物的合同总价为: 壹佰万玖仟玖佰柒拾贰元整(¥:

1009972.00 )。

3.2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

物包装(含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的税费、运输费、运杂费、卸车费 (从制造厂至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 、人员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3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以外,

在合同有效期为不变价,不会因任何现场条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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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利率、税费、市场、政府文件调价及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波动而

调整。

4、付款

4.1 本合同货物价款的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 4.3 合同货物款的支付: 本合同分批分次交货,甲方的付款按照乙方的到货总价按如下方式付

款。

4.3.1 预付款:支付生活水泵房内水泵、消防水泵房内水泵、水箱、控制

柜、紫外线消毒器、气压罐及生活水箱与生活水泵机组间的阀门等详见泵房设备清单内物品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无需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4.3.2 进度款:货物全部抵现场并自行卸货后,经发包人、总包人、监理

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货物总金额的50%为进度款,设备安装完成成支付至货物总金额的80%后暂停支付。

4.3.3结算款:结算款累计支付至设备总金额的90%。(货到现场3个月内

未调试视为调试合格)。

4.3.4质保金:设备总金额的10%为质保金,第一年无息返还5%,第二年无

息返5%.

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由乙方申报结算资料供甲方审定,双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金额的90%(乙方应开具全额发票)。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款项。

4.3.6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 5、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货物,全部货物应于 8 月31 日前运抵交货地点并通过收货

验收,乙方应保证按时到场和货物的完整性,并负责合同货物从工厂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及装卸工作,全部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交货地点: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甲方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项目地址为:辽宁东戴河新区白金海项目

甲方代表:程光伟 电话:13243994488 乙方代表:周建国 电话:15942930011 使用方代表:孙传鹏 电话:18513213013 甲方电子邮件地址:33804345@qq.com

乙方电子邮件地址:15942930011@139.com

以上方式必须保持可以畅通沟通,如一方改变以上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如以上地址、邮件、电话无法送达或他人代收,均视为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3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完成装卸并经甲方代表、监理

书面签收的时间为准。现场书面签收仅是对交货时间及外包装是否完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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