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九、合同外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
9.1 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9.2合同外价款的调整原则:
9.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有的,则套用该子项目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9.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没有的,则执行 年的《 省建筑工程计价表》、《 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国家、 省、本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取费级别为三类工程费率取费,该部分单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主材单价由甲方认价,辅材按当月本市造价信息,发生拆除费用套用现行修缮定额并按配套相关费用定额和文件进行计取费用;发生零星用工或点工按 元/工日计取。依据以上约定计算的费用,按照 %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调整的合同价款。以投标截止日前颁布的文件为准。
9.3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查批准(须加盖甲方公章)后予以调整,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整费用。
9.4就本工程因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部分,乙方须在该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变更、签证资料,逾期提交的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相应费用已含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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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综合单价内,不予调整。
9.5由于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的,增加造价不超过中标价的3%时,结算价不予调整,超过3%时,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
9.6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发现乙方上报的变更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该份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
9.7若甲方需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正式书面委托,甲方不予结算。
9.8本工程实际竣工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
再认可。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9.8.1甲方发出的开工令;
9.8.2经甲方工程部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
9.8.3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
9.8.4经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9.8.5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证明(如发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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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合同书;
9.8.7认质认价资料;
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港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9.9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9.10乙方所报结算不得弄虚假,若乙方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按核减额的5%由承包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1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中发现乙方与甲方人员之间发生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乙方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予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超出部分的120%扣除工程款。
十、工程质量与验收: 10.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与“优良”两个标准的定义如下:
1)分项工程: 1)合格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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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