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

1.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1)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和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职业卫生培训和个人防护管理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1)适用范围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1)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指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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