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医改办6号)2

(3)工作纪律: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4)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5)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附件《广西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由各乡镇卫生院制订具体考核评分细则。

3.岗位系数。

乡镇卫生院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参照其它先进县经验,结合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

临床(门诊)1.15,公共卫生1.05,会计1.05,护理1.05,医技(药剂)1.0,出纳0.95,司机、收费、水电工0.9,清洁工、门卫0.85;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2、0.15、0.10、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副院长加岗位系数0.15,科组长加岗位系数0.1,科副组长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以最高职务计加系数,不得重复计加);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对有技术特长或工作能力强或业务量大或工作量大或贡献突出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可在原岗位系数基础上加0.03-0.05,对业务技术差或工作能力不强的工作人员,在原岗位系数基础上可适当下调0.03-0.05。各乡镇卫生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考核结果确定。

(1)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

6 可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个人实际系数 全院绩效考评总系数 注:①个人实际系数=岗位系数+量化考核折算值。 不合格为-0.2。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 计发: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除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2次,于每年6月、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由卫生院负责,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值≥85分为优秀,70≤分值<85分为合格,60≤分值<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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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量化考核折算值:优秀为0.5;合格为0.3;基本合格为0.1;

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县级财政部门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发放。

七、增量绩效工资

乡镇卫生院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量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政策合理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在严格执行通过服务增加收入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年末收支结余优先用于卫生院事业发展,并可按不超过当年收支结余数的30%提取增量奖励基金,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报县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卫生院参照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法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增量绩效工资于次年1月发放。

八、离退休人员补贴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县义务教育同级同类退休人员的标准按月发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九、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政策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1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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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县卫生局要成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乡镇卫生院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乡镇卫生院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乡镇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并经院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乡镇卫生院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乡镇卫生院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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