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十一、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①立案审批表;②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④送达回证;⑤听证笔录⑥证据材料⑦财物处理单据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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