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通讯、照相、摄像等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赛场。
3.各参赛选手间不能走动、交谈。如竞赛过程中出现问题,需举手向裁判人员提问,必要时由竞赛裁判长到现场确认原因。如果确实是因为场地故障等原因导致选手中断或终止竞赛,由竞赛裁判长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参赛选手的美发电器工具必须是220V,赛场提供普通电源插座。
5.真人模特或教习模特须经过大赛组委会赛前审查。 6.真人模特自带,教习模特由赛场提供。比赛所需洗发、护发、化妆、服饰、美甲等用品和剪刀、发刷、卷杠、吹风机等各种工具、用具一律由选手自备。
7.在未宣布比赛结束前,模特不准做表演动作,男女剪吹不得为模特做夸大花哨化妆。
8.如果选手提前结束竞赛,应举手向裁判员示意。竞赛终止时间由裁判员记录在案,并由选手签字确认。选手提前结束比赛后不得再进行任何加工并不得提前离开赛场。
9.竞赛结束前10分钟,吹提示哨音。竞赛规定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操作,经裁判员检查许可后,选手方可离开赛场。
(三)注意事项
1.各类赛务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组委会印制的相应证件,着装整齐。
2.各赛场除现场裁判员、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赛点领导小组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3.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过赛点领导小组允许,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能影响竞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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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绩评定
1. 各大类操作成绩满分为100分(美容类:新娘妆整体造型50%、晚宴化妆50%;美发类:卷杠40%、另一项占60%;美甲类:指甲基础护理30%、法式水晶甲70%),操作技能的成绩依据现场裁判员的赛场纪录,由现场裁判组根据评分标准集体评判,进行客观评判、计分。
3. 参赛选手的最终名次依据各选手两个技能操作成绩的累加成绩排定,得出各选手的总成绩。当出现成绩相同时,取相同名次。
七、申诉与仲裁
1.参赛选手对赛地提供的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实验材料,对有失公正的检测、评判,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有序地提出申诉。
2.选手申诉均须通过本代表队领队、指导老师,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或仲裁组)提出。仲裁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选手申诉,并将处理意见通知领队或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八、其他
1.参赛选手及相关工作人员,由赛点赛务工作小组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2.本技术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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