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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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况

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附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金融业务的其它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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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专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本单位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2、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考核制度、稽核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等;

3、与内控制度相关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三) 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

包括本单位及辖内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及职责、人员数量、姓名、职务、岗位及分管领导等,详见附件2:“##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

(四)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

1、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包括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等;

2、本单位转发上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公文以及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公文;

3、本单位负责人履行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书面记录。包括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记录、决策、单位负责人批示等;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包括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特别是其第十五条要求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5、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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