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

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

(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

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 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 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 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警察大檐帽、凉帽; (二)交警大檐帽、凉帽; (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 (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 (五)警便帽、栽绒帽; (六)皮、布面直毛皮帽。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

(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

(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

(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 (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棉皮鞋;

(三)毛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 (四)皮凉鞋;

(五)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 (六)作训鞋(警用胶鞋)。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行政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 (二)专业技术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

(三)帽徽(大/小);

(四)领花、胸徽、警号、臂章;

(五)领带、领带卡;

(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

(七)标志扣(服装扣、 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 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雨衣; (二)反光背心;

(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 (四)工作包; (五)太阳镜;

(六)手套(皮手套、绒手套、白色针织手套)。

第四章 供应标准

第十四条 帽类 (一)大檐帽(卷檐帽)

警察发大檐帽、大檐凉帽各一顶(女警察发呢卷檐帽和布卷檐帽各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三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大檐帽两顶、大檐凉帽一顶(女交、巡警发呢卷檐帽两顶和布卷檐帽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四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五年(两种大檐帽、卷檐帽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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