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州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商业用房)前期物 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商业用房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照《红河州住宅物

1

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标准》)。

第四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项目和等级进行确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州发改委备案,同时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县市发改局及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商业用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回执中列明的收费标准作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备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回执。前期物业服务若提供《指导价标准》最高服务等级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时,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载明所定等级对应的《指导价标准》中列示的收费标准、基本要求、分级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并与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根据《指导价标准》确定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标准若发生变动时可在《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拟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3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