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上述两个文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总体精神是一致的。各地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同时,要对二轮土地承包中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自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违反规定的要主动纠正,但要防止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3、因地制宜制定解决办法。我省各地二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顺延,有的是打乱重分。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问题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绝不能一刀切。

4、坚持多种途径并举。解决农民增收和人地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二、三产业。村集体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规定补给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未得到承包地的农民土地。村集体没有地源的,要积极帮助这部分无地、少地农民通过承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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