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民法学(1) 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 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 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 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A、有效地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B、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 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 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法学(1) 作业2 课堂讨论题:

1、公平、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因为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独立的利益,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进行民事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们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也就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平等。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4条特别强调,“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自愿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平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一方面要求主体发展机会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之间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也就是说,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设立的权利义务,才是公平的。只有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完全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的,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权利义务时,才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时,不能以公平原则否定或者对抗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只有机会平等,主体才能平等地进行正当竞争。在民事活动中,利用自己的特别优势而强迫他人接受不利的条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相称,但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移转财产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有偿交易活动中的表现和要求,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时,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应与造成的损害相当。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应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当事人因抢救他人财产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有损害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其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原同为道德准则。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要求当事人诚实经营,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以维护良好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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