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通[2013]2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3〕26号)

各市州教育局: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国办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2〕13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1 / 2

一、高度重视专项规划制定工作

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国务院着眼于农村发展大局和保障教育公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对于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利,推进农村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科学制定专项规划,才能使学校的增设和撤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原则布局适当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才能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专项规划制定工作作为贯彻《意见》的主要抓手,认真负责,统筹协调,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规划制定工作。

二、科学制定好专项规划

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精神,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满足以下要求:

1.明确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都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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