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莆田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地震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地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地震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市地震局对全市典型地震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甄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择标准: (一)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 (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五)案情复杂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八)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市地震局所属的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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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震办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地震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不同地震违法行为的案卷进行分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

市地震局将对报送的案件进行论证、甄选,经分类后存入电子档案库,在市地震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为本市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咨询参照。

第六条 编撰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地震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地震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

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

1.地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 2.编号;

3.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 4.行政机关; 5.当事人。

(二)正文。包括: 1.案件的事实; 2.适用的法律; 3.决定的内容; 4.理由说明。包括: (1)证据采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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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选择理由; (3)决定裁量理由。

第九条 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举证责任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地震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由相对人提出证据,地震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地震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其取证人员、程序、手段以及证据形式。

(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

(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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