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民族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 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县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对2010年制定的《德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县教育局业务股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的管理形式分为电子信息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两种。所有学籍注册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内容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四条 乡(镇)教育办公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学籍管理员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 学籍管理要科学规范,严禁涂改、伪造学生档案,严禁随意更改电子信息。学籍档案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填写纸质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要工整,内容要齐全。
第六条 各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学籍管理员要及时办理学生休学、复学手续,并在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办理学生转入、转出手续。据实上报在校生人数和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学生变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等情况。
第三章 入学
第八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乡(镇)及盲、聋、哑等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坚持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填写要完整、准确,乡(镇)人民政府须加盖公章,并统一编上“文化户口编号”,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学生或监护人根据报名时间按时到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儿童的户口簿、计划免疫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按规定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学习。新生报名时,须携带户籍所有地乡(镇)人民政府下发的《入学通知书》、户口簿、《义务教育证书》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名注册。
第十条 中小学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名注册的,须持有相关情况的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如开学一周内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必须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第十一条 各校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学生的入学管理,积极动员和组织适龄残疾学生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同时积极做好学生的随班就读工作。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在当年9月20日前将新生注册信息录入电子档案,同时建立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员要按时间规定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小学一年级到乡(镇)教育办公室办理,七年级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并报送《新生学籍册》3份(均须校长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乡(镇)教育办公室、县教育局各一份。该册中“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必须与户口簿的信息一致,“文化户口编号”必须与文化户口簿一致。
第十四条 建档时,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
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由学籍管理员携带证明手续统一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
第五章 转学 第十五条 转学要求
(一)毕业年级学生不能转学,城区内公办学校学生不能相互转学。
(二)公办学校学生转入民办学校不受户籍限制。 (三)转入学生只能安排在学生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到其它乡(镇)没有大班额的学校就读。
(四)返乡农民工子女持户口簿就近安排在户籍地学校就读,原则上须持转学证,如因特殊原因无转学证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小学由学籍管理员到乡(镇)教育办公室办理学籍,初中还须经乡(镇)教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学籍管理员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学籍。 (五)青龙镇外户籍转入城区就读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学生监护人工作调动进入城区单位(须提供人事调动文件);
2.在青龙镇兴办企业或在城区内经商,有监护人所从事的工商营业执照;
3.有青龙镇房产证;
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有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居住地变更等原因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转学的,必须由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就读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书》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盖章;学生监护人提取学生档案持该证、父母工作调动或居住地
变更等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入校学籍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转学手续,并将转学证书回执单返回转出校。 (二)本县学生转到外地就读的,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时,需持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书》、该生父母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证明、转入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由监护人到县教育局业务股直接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所有转出学生必须将回执单返回原学校,否则不予办理。
(三)县外学生转入本县学校就读的,需持加盖原学校公章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的转学证明、及本《规定》“转学要求”中对应的佐证资料、户口迁移等证明,经本县接收学校同意后,由接收学校学籍管理员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业务股重新编排,统一注册。
第六章 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休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由县级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治疗病历等相关治疗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审核通过后,学籍管理员携带学生申请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休学时间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一条 初三阶段办理休学者,不准参加本年度升学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起始时间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时间为准。须在1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复学
第二十三条 复学是指休学后需要重新返校就读的。
第二十四条 办理复学,应由本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携带该生申请和医院康复证明统一到县教育局业务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县教育局将其编入休学时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历,编入现年级随班就读。
第八章 退学与辍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经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安排教师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督促其到校;经学校多次做工作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立即上报县教育局,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全力做好控辍保学巩固工作。
第九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留级,学校不准招收重读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小学生须领取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并统一颁发的《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生需领取县教育局审查颁发的《初中毕业证书》,证书须粘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学籍管理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初中毕业证书》时,提交盖有学校、乡(镇)教育办公室公章的《毕业生名册》一式3份(学校、乡(镇)教育办公室、县教育局各一份),经县教育局审核后加盖“毕业证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