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人民政府文件

匀府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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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匀府常议[2007]2号)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详细规则、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时间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下表的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定,并报市城规委审批。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 2-1

控制范围 建筑程度及高度 旧区改造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新区建设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控制指标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10-18层) 高层住宅 (18-34) 公共建筑 (高度24以下) 公共建筑 (高度24以上) 低层厂房及库房 高层厂房及库房 40 35 35 30 1.2 2.2 2.6 6 40 30 30 25 1.2 2.0 2.4 5 25 8 20 6.5 50 4.5 45 4 45 7 40 6 40 30 2.0 2.5 40 30 2.0 2.5 注: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七条 建设用地在2万㎡及其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以下的按表2-1中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 城市中心区临城市次干道、主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控制指标下作的建筑面积的25%,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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