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船舶在海上航行,如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可能或已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应:
1.发出警报,组织应急并及时抄收当地或附近气象台的天气预报。 2.迅速报告报告就近港口当局或海上搜救中心。
3.根据天气预报或气象传真图,综合分析天气情况,作出判断。及时调整航向、航速,以减轻恶劣天气对船舶的损害。必要时择就近安全港口避难。
4.船舶在遭受或面临自然灾害威胁时,轮机长应在机舱指挥轮机员工作,保证主、辅机的工作正常,确保舵机的安全使用。并做好应急舵的随时转换使用。按船长指令,安排轮机员驳油,将燃油集中,减少不满舱,减少自由液面,保持船舶良好稳性。
5.船舶遭遇自然灾害或临近自然灾害威胁时,大副听从船长命令,协助船长工作。安排水手长、木匠检查并关闭所有水密门窗,保持水密。并通知机舱做好排水系统的使用准备工作,确保排水系统正常使用。
6.对船舶遭遇自然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搁浅、碰撞、火灾等事故,应按相应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尽全力保证人、船、货安全。 船舶丧失操纵能力应急预案
1.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丧失操纵能力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发出警报,召集应急,应立即采取滞航(大洋及远离海岸航行)及就地抛锚(沿岸航行,水深适宜)等措施。
2.在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迅速报告厂安全质量经理或其替代人及厂调度室,并可据船位报告就近港口国主管机关或海上搜救中心(对船舶、船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时)
3 .在狭水道航行时,条件允许可向就近港口机关申请拖轮予以协助。 4.进出港时,可通过引水、代理、或直接向港口主管机关申请派拖轮予以协助,使船舶抵安全水域抛锚。
5.当值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加强了望,以防本船失控后与他船发生紧迫局面,并按《国际信号规则》和《72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号型。
6 .当值驾驶员应使用VHF发布本船目前位置,提醒来船注意,并做好各项记录。
7 .船长应积极配合引水,征求引水意见(进出港时),沉着指挥。 8 .轮机长指挥轮机员迅速进行故障设备抢修工作。
9 .求得岸基支持,按厂相关处室或主管人员指示,采取进一步抢救和抢修措施。
10.船舶丧失操纵能力导致的碰撞、触礁、搁浅、燃油泄漏等事故,
按相应应急预案进行部署
11.船舶发生丧失操纵能力时,按下列应急计划进行部署。
船舶触礁、搁浅应急预案
1.船舶航行中发生触礁、搁浅事故时,应立即发出应急警报,报告厂指定人员(安全质量经理)或其替代人员及厂调度室获得指示。 2. 据搁浅、触礁事故位置报告附近港口主管机关,事故危及船员、船舶安全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3.现场指挥大副即派水手长、木匠等人测量船舶六面水尺,确定搁浅、触礁部位,了解和探测搁浅水域底质。大副将有关情况报告船长。 4.驾驶台当值人员应详细记录搁浅、触礁时间、概位(船位),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5.木匠测量双层底压载水舱、货舱污水井及干隔舱有无进水,并做好记录。二管轮测量油舱油位变化情况,并做记录。
6.若船舶因触礁导致进水,应按堵漏应变部署和进水应急计划组织动员排水堵漏。
7.轮机长应立即进入机舱,指挥有关人员检查主机、舵机、辅助机械及尾轴、推进器有无损害,并报告船长,同时注意冷却水吸入阀换至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