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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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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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天先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 元。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 — 下午 — ;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 — 下午 — 。

注:(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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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 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 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 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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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 禁止穿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 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 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御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 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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