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四十二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 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 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度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 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 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 本小区禁止载重量5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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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 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章 附责

第五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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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五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

第五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

第五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

XXX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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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致:( 建设单位)

本人/本公司为 小区 室( 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及《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 以下简称 “临时管理规约 ”);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 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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