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课后习题答案

额的依据,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

4.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 企业并购是实现资源流动和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筹划节税问题。企业并购筹划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的筹划方法。

7.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环境和利用税收政策获得税收方面的利益。

8. 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9. 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思考题

1.答:(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区别: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如果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必须具备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这一条件。所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之所以对“居民企

业”与非居民企业进行合理划分,关键是为了区分纳税义务的不同。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1)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答: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的区别: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内容。

(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3. 答: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可从应税收入确认金额、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两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在保证企业收入总体不受大影响的前提下,在收入计量中合理运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减少应税收入确认金额;或者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从而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扣除项目的筹划包括期间费用、成本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和公益性捐赠等的筹划。其基本原理是在税法允许和鼓励的范围内,合理加大扣除项目。

(3)亏损弥补的筹划 亏损弥补的筹划包括: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确保亏损能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得到全额弥补;利用企业合并、分立、汇总纳税等优惠条款消化亏损;合理选择亏损弥补期,考虑免税所得的分回时间等。

4.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1)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设立时,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因为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

主要在这几类身份中进行选择: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选择。

(2)纳税主体身份的转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企业所得税强调法人税制,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申报纳税。而不构成法人主体的分支营业机构,必须与总机构汇总纳税。

这样就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方法,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使其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是企业所得税就可以降低乃至完全规避。

5. 答:可以从应税收入确认金额和确认时间两方面来进行收入的筹划: (1)应税收入确认金额的筹划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确认金额即收入计量,是在收入确认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的,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于实际发生时,财务费用也就等于是抵减了销售收入。这都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相应地减少了所得税,前者还减少了流转税的计税依据。

(2)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

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可以延迟纳税,相当于使用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从而降低税负。

6.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期间费用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允许扣除项目作了规定,结合会计核算的费用项目划分需要,将费用项目分为三类: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1)对于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一般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第一,原则上遵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抵扣,避免因纳税调整而增加企业税负; 第二,区分不同费用项目的核算范围,使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得以充分抵扣;

第三,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加大扣除项目总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一般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第一,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3)对于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应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成本项目的筹划。

第一,合理处理成本的归属对象和归属期间。 第二,成本结转处理方法的筹划。采用不同的成本结转处理方法对完工产品成本的结转影响很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

第三,成本核算方法的筹划。

第四,成本费用在存货、资本化对象或期间费用之间的选择。如果企业的某项成本费用,能够在存货与资本化对象之间进行选择,对于纳税人而言,应该尽可能选择计入存货成本,不仅可以获得增值税的抵扣,而且可以加快其税前扣除速度。

(3)固定资产的筹划。

第一,能够费用化或计入存货的成本费用不要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大小主

要取决于四大因素:应计提折旧额、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净残值,计提折旧时应充分考虑这四种因素的影响。

第三,对于不能计提折旧又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加快处理,尽量实现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第四,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筹划。 第五,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的选择。 (4)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成本的收回,避免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而且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提前扣除,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5)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捐赠政策、分析不同捐赠方式的税收负担,在不同捐赠方式中作出选择,达到既实现捐赠又降低税负的目的。

7. 答:(1)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1)选择并购目标。

第一,考察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的盈利水平,为降低其整体税负,则可以选择一家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合并后盈亏抵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免除。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的亏损能够递延至以后期间,合理推迟纳税。

第二,考察目标企业所在地及税收环境状况。并购方若从税收战略角度出发,选择能享受到所在地优惠政策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则并购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选择并购出资方式。

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前两种方式属于货币出资,在并购过程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应税重组交易。而第三种并购以股票方式出资,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不需要立即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免税重组交易。

在经济实践中股权置换式并购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型合并。 3)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股权置换式并购都属于免税并购,在会计处理时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处理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2)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企业分立实务中,税法规定了免税分立与应税分立两种模式,对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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