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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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明确的是,涉密资质单位应当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开上市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剥离申请。

56.资质剥离申请应当履行何种程序及提交什么材料?

答:集成资质单位拟在公开上市后保持涉密资质的,可以采取资质剥离方式,在作出上市计划的同时,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质剥离申请,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上市计划及证明、资质剥离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开展资质剥离审查。

57.涉密集成资质剥离中,拟承接资质单位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拟承接资质单位应当满足资质申请基本条件和补充规定中“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审查原则”的全部要求。二是存在控股隶属关系,原则上原资质单位应当是拟承接资质单位的绝对控股母公司,且关联股份不低于50%(不含),其中的“关联股份”应当为直接投资,不包括原资质单位间接投资,或通过合同、信托非直接持有的拟承接资质单位股份。三是涉密人员、项目、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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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及设备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如,原资质单位转入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涉密人员应当不低于50%(不含),在建的涉密项目能够全部转由拟承接资质单位承担,同时应履行项目转签手续或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四是近3年拟承接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与原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之和,应当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其中,“近3年”是指单位申请剥离年度之前的3个自然年度,业务收入应当以企业年度报告作为审查认定依据。五是对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注册年限不作限制性要求,即拟承接资质单位可以是成立不满3年的法人企业。

5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1.上市母公司制定控制方案,保证其控股子公司持有涉密资质期间,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方;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超过20%;

2.上市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存在外籍自然人、外资法人或外方控股法人时,需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3.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59.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挂牌新三板后,应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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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质单位应当在新三板挂牌之前,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6〕13号)和《关于印发<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版挂牌处理意见>的通知》(国保发〔2017〕11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方案,并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资质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二是全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明确人转让股份的声明;三是资质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四是资质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五是资质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60.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求?

答: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的,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按照保密资质管理相关程序,事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如,涉及股权变更的涉密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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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做好事前变更报告;新三板挂牌的,应当事先报送挂牌申请及相关材料;拟公开上市的,应当尽早提交上市计划,如需保持涉密资质的,做好剥离准备。特别是有关申请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事项变动。

对于未报告的资质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处罚通报力度,视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资质的处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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