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合同编号:

编号: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要素部分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一、合同双方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见附件2: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三、交易要素 保理池融资最RMB 元(大写:人民币 ) 高额度 按照每笔保理融资款发放当日中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期的第20日。以甲方届时出具的支付方式 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保理融资款回单》为准。 (上浮/下浮) % 公开型口 隐蔽型口 无追索口 有追索口 二、转让标的 保理利息 保理类型 【 】个月。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保理额度期限,若保理首次放款日保理融资额度与合同签署不一致的,以首次放款日为准。 期限 四、担保 1、 2、 五、相关账户及其他 收款人: 转让价款 开户银行: 接收账户 账号: 手续费 转让价款的 % 转让价款的 % 保证金 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放款时收取方式 一次性收取。 收取方式 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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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指定的用于收取保理融资款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2.保理融资款用途:乙方经营周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保理融资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保理融资款用于购买股票、其他证券投资及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如乙方违规使用,甲方有权随时收回保理融资款,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造成的对乙方的损失。 3.保理融资款利息:甲方自支付保理融资款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利息,保理融资款利息计至保理融资款到期日。如发生乙方提前偿付保理融资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的情形,则计至全部款项实际足额偿付之日。 甲方、乙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最低计息期为3个月(90天),如果发放保理融资款之日(具体以《保理融资款回单》确定为准)至足额偿付之其他约定 日,不满3个月(90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3个月(90天)的保理预付款利息。 保理融资款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4.甲方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6.乙方指定邮箱: ,作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一切通知的联系邮箱,如有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确认函。 附件1:《有追索权池保理融资业务买方清单》 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附件3:《保理融资款支用单》; 附件 附件4:《保理融资回单》; 附件5:《应收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合同的“要素部分”、“一般条款”及各种“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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