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范围

一、 国际私法概述

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5

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

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

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 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方法:

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

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

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1、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P20

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3、简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和中国有关的,大致理解)

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 ②泛美会议 ③欧盟

4、简述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国内发展史中地位P26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早期真正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特别是该法典第三条确定的三大原则,对后世国际私法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 ①扩大了国际私法作用的领域,突出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②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从而催生了本国法主义;

③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标志着国际私法从此由学说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

5、简述我国最早冲突规范的规定(《唐律》)P28

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6、简述我国冲突规范的立法表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宪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收养法、海商法、仲裁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涉外民事或上是案件私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

1、简述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理解(含义、适用、例外等)P60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例外情况:

①美国多数州不准外国人当律师;②我国规定禁止外国人在中国的军事、外交、公安和机要部门任职,不准外国人同上述部门的现役人员结婚;③不让外国人在中国充任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引水员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主要是一些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①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④经济集团内部(如欧盟)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含义及其主要内容P54

含义: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①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②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③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简述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含义及其特点(理解)P86、

<1>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

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

<2>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特点:

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及各自立法例(在立法上举个例子)P96 ①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例:《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定居国法律。”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洗漱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应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例: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例:《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应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应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

3、简述各国冲突法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的立法选择理由P99

①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敏敏上是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②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课采用重叠使用的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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