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作业

学号:201602080047 姓名:常耀光 班级:法学专升本一班

随着时代的更迭,如今社会不断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公司、以及国际私人之间的贸易也带动着全球化不断向前推进,与全球化推进的同时国际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发展。在我国众多学者对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大体包括:‘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我也有自己的观点,下文便是我的论述。

首先我们阐述下国际私法以及调整方法,了解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我们站在国际的高度去看待问题的时候,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交流在不断增多,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我们在处理国际问题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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