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融资工作推动会上的发言素材-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会议发言材料之七

崔津渡在全市动产融资工作会上的讲话

(2014年3月11日)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政府行政规章与法院法律意见为制度规范,建立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服务体系,组织各部门、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以动产权属登记为基础的动产融资产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渤海银行、物产集团介绍了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业务情况,人行天津分行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了支持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业务的政府行政规章和法院法律意见,天津银监局介绍了应收账款债权流转及质押贷款业务情况。各部门、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我就动产权属登记、动产融资业务和应收账款流转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建设动产权属登记体系,促进动产融资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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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确认物权、使用物权和保护物权的法律。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确认物权、使用物权和保护物权的法律。物权法将物权分为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于发生物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国家、集体等特殊民事主体。物权法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二是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不得创设物权内容。三是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权,一个独立物权只有一个所有权。四是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照法律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依法登记的物权视同依法公示。五是公信原则,依法登记和公示的物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公信力。物权法明确了物权保护、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以及确认权属、登记公示、抵押融资等法律规定。其中权利质权一节,明确了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力质权出质。物权法确定了动产的范畴、动产抵押质押的效力,为登记、公示、查询和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登记是确认物权、使用物权和保护物权的基础。《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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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要依法登记,经登记发生效力;他项权要依照法律和合同设定,并依照法律登记。我国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动产权属登记分散在很多部门,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办理与动产融资相关的动产权属登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有完善的动产权属登记体系,属于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民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财产权属调整的依据。我国亟需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为动产登记、确权和融资创造条件。

建立动产权属登记体系以促进动产融资产业发展。动产权属登记与动产抵押融资是连带的业务,随着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动产融资产品的发展,我国将出现以动产权属登记为基础,以动产融资为主体的动产登记融资产业。包括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的登记、公示、查询等;与动产权属登记相关的确权、办证、评估、登记和结算等;与动产融资相关的抵押、质押、增信、开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等;以及与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产业发展相关的产品开发、业务创新、专业技术、配套服务、制度建设和行业规则等。市政府将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重大课题组织实施,今年要有突破性进展。

二、政府行政规章与法院法律意见和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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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文件和一类登记有力地支持了租赁业发展。物权法设立了动产物权占有(交付)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处于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状态,第三人可能认为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存在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所有人丧失物权的风险。因此,租赁物权依法保护成为租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市政府发布了行政规章,市高法院发布了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办了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有力地支持了租赁业发展。

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从租赁公司设立、物权保护、多渠道融资、业务创新、财税政策等方面支持租赁业发展;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天津市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定登记平台,在该系统查询标的物权属状况是各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质押业务的必要程序,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要在该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等。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明确了租赁公司要办理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登记,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要查询租赁标的物权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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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已经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租赁物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等。

法院发布法律意见。经最高法院授权,市高法院发布了与市政府文件相对应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是我国首个规范租赁登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确立了天津辖区租赁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司法效力,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就租赁物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办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为解决租赁业登记制度缺失、出租人权利依法保护等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建设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需要对租赁标的物权利进行公示的各类主体,均可在该系统注册成为用户,进行租赁物权属登记及其权属状态查询,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以及租赁物权属描述等。截止今年2月底,全国有550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系统用户,累计登记12万笔,其中我市有99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系统用户,累计登记1.18万笔。

三、政府行政规章与法院法律意见和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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