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宝鸡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宝鸡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及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生态园林宜居特大城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前瞻性、高水平引领城市科学发展,解决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宝鸡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陕西省住建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低限值要求的零散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小于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停车场、社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和中转、配电所、雨水泵站等社会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条 依法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条件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管理

第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城区(中山路地区、新建路地区、宝福路地区、群众路地区、宝十路地区、宏文路地区和陈仓区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七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36,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间距系数不小于1.32。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管理

第八条 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标准:

沿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

沿红线宽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包括4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8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5米。

沿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包括30米)城市道路: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包括24米)、小于50米(包括50米)的建筑物不小于6米;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不小于4米。

底层带商业裙房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视商业规模再增加3-5米。

建筑物山墙沿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退后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第九条 沿金台大道、陈仓大道、高新大道、蟠龙大道、陈仓区南环路、和谐大道的各类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在第八条要求基础上各增加5米。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立交用地应严格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立体交通系统予以预留控制。

第十一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以上第八至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连霍高速(G30)、平汉高速公路、规划机场高速公路、宝平公路(S212)、西宝北线(S210)、西宝南线(G310)、西宝中线沿线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段,按退后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区段两侧,其退后公路两侧用地边界外缘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5米。

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退后徐兰客运专线及其它铁路复线、单线、专用线(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20米和15米。

第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18层及以上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10米;7层以上18层以下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8米;6层以下(包括六层)建筑物退后城市公共绿地不小于5米。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沿渭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宝成铁路桥以西不小于39.5米,宝成铁路桥——马营桥段不小于30米,马营桥——斗中路段不小于39.5米,斗中路以东不小于50米;沿金陵河、清姜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千河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小于30米;沿市区其他河流两侧新建建筑物退后河堤治导线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四节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及旧城集中改造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社区管理用房。凡建设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开发小区,应建设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配套3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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