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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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知识。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学法网 www.xuefa.com 网上收集整理)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2)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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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末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知识。

(1)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②危险正在发生;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④具有避险意识。本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2)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②犯罪主体只能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③客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陈某逃到安全的地方后,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但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20000元,因为虽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但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20000元。

(3)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000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诈骗罪。(学法网 www.xuefa.com 网上收集整理)

(4)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本来效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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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行为。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罪。但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三、(本题10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立案侦查程序的知识。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故本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学法网 www.xuefa.com 网上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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