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五项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规范现代五项竞赛组织人员、裁判员及各参赛队人员的行为举止,确保现代五项比赛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称自剑中心)、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主办、承办和批准的全国单项竞赛。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和接受地方体育部门为本人及配偶安排的旅游活动;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其它通讯工具;不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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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在赛事安排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标准,精心组织。不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不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总局和自剑中心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监管赛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积极协助兴奋剂检查人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第八条 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先解除比赛任职资格,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章 运动队、运动员

第九条 参赛运动队必须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各队领队和主要教练员是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运动员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守则》。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等法规。

第十二条 运动队、运动员须遵守赛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赛会安排。准时参加赛前技术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给予警告直至退出比赛的处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需提前向总裁判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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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运动队、运动员在参加开、闭幕式,欢迎、欢送酒会,颁奖仪式和赛前入场式时须服装整齐(代表队须服装 统一),准时到场。

第十四条 运动队、运动员如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加组委会安排的活动,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总裁判长同意。

第十五条 各队抵达赛区,要注意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 比赛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将视情节给予运动队或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直至禁赛1—2年的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将终身禁赛。由于恶劣行为造成一切损失和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2、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3、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4、罢赛; 5、拒绝领奖; 6、无故弃权;

7、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8、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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