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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职工的健康和卫生,杜绝职业病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检测、警示告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3.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3.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项目。
4.管理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
4.2(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职业健康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的工作。
4.3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的工作。
4.4各部门长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配合有关职业健康的工作,执行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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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4.5工会主席负责监督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对职业健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
5.1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5.2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上级主管职业卫生的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治专篇》。
5.3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完成后投入使用之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职业卫生评价工作需聘请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应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审核,收到批复函后方可投入建设。申报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执行。
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应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验收,收到批复函后方可投入使用。申报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执行。
5.7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治专篇》存档于(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项目概况、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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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6.1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为新入职人员定岗,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6.2与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6.3(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书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6.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6.4.1职工姓名、工作岗位
6.4.2该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产生的后果 6.4.3公司为防治职业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4.4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5《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职工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以附页形式附在合同后。
6.6《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必须由本人签字生效,一式三份,(专职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和本人各执一份,涂改无效。
6.7当工作岗位变动(转岗、复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等,签订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自动失效。
6.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按照GBZ158-2003的格式制作,包括警告、指令、禁止、提示四类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6.9警示标识张贴于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区域。张贴的内容应包括岗位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张贴位置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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