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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 设备缺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设备缺陷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预防性工作,减少设备缺陷发生,确保设备健康状态可控,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障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基层发电企业,各有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 缺陷管理是日常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设备管理的主要环节,是点检定修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 从源头抓起,严把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环节,为机组无缺陷投产运行奠定基础。
第五条 树立“动态零缺陷”理念,突出缺陷预防控制,严格重复性缺陷管理,做到及时消缺,保证消缺质量。
第六条 缺陷管理主要任务是监视设备劣化倾向,及时发现 设备异常,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缺陷发生。对已发生的缺陷,Word
专
业
资
料
要举一反三,对同类设备系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基层企业是缺陷管理的责任主体,设备主管部门是缺陷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机制, 利用信息化和在线监测等先进手段,从缺陷的预防控制、提出消除、验收恢复、统计分析到评价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 消缺作业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求,严禁无票作业。
第二章 缺陷分类
第十条 设备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运行或备用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及污染环境的状况和异常现象。
第十一条 设备缺陷包括以下五类:
(一)一类缺陷:是指直接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停止主设备运行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
(二)二类缺陷:是指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机组检修或临时停止主设备运行才能消除的设备缺陷。
(三)三类缺陷: 是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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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四)四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系统以外,对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区域存在的缺陷。
(五)设备异常:是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劣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加强监视运行的隐性缺陷。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监督分子公司对基层企业设备缺陷的管理,监督、指导基层企业一类设备缺陷的处理。
(三)组织解决设备重大疑难问题和具有共性缺陷的管理问题。
(四)组织分子公司进行设备缺陷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有关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本办法在基层企业的执行。
(二)监控、指导基层企业一、二类设备缺陷的发生、处理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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