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制度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及辐射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即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 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六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他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
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七条 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联系,剂量计的领换,有关手续的办理,个人剂量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九条 应配合防护所认真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总结及评价,当接受剂量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应协助防护所查明原因。
第十条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和放射职业病的诊断,必须持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个人剂量的“监测原则”和“评价的基本原则”,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二月底,我单位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报告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
第四章 档案
第十三条 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及结果是个人剂量档案的主要内容,为加强个人剂量监测和管理,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妥善完整保存。
第十四条 对个人剂量档案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护所有权调阅和检查这些档案。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发生省内调动时,应及时通报省防护所,并将单位已建立的调离者的个人剂量档案转到调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发生省外调动,应将调离者的个人剂量档案移交防护所,再由防护所转寄个人剂量档案到所在省(市)的防护主管部门和办理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时,应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的项目进行处理和登记,并将此表存入档案,同时抄送防护所。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记录(包括个人剂量档案、监测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和事故受照的详细记录,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包括死亡)十年后,才准予处理。
第十八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如剂量计的佩带、工作量的填写等)必须实事求是,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表扬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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