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珠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一

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处置办法

为确保公务用车改革公正、公平、公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务车辆清理登记

按照市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清理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通知的要求,进行认真负责的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张榜公布。未有登记的车辆不得按照本办法处置,今后也不得以公费支付车辆的一切使用费用。 二、 车辆评估

市直机关将纳入本次车改范围的车辆相关资料报送市车改办。市车改办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车辆进行评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评估不准的予以纠正。

三、 拍人员条件

(一)车改单位2005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人员。 (二)凡已在其他单位参与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次车辆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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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车改车辆的处置

纳入车改范围的车辆,经评估确认后,以评估价为底价分批在机关内部公开拍卖:

(一)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3家拍卖机构,所有车改车辆由权属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3家拍卖机构拍卖。

(二)参加车改的单位,以若干个单位为一组,拟拍卖车辆先在组内公开拍卖,组内的所有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竞拍,实行价高者得。

(三)市车改办将拟拍卖公车的评估价格、所有权关系以及车况等资料于拍卖前7日在小组内各单位进行公示。

(四)各组拍卖不成功的车辆,连同其他不纳入车改范围而又未经市车改办批准留用的车辆,全部交由市车改办统一组织向社会公开拍卖。

五、 车辆转让款的缴纳

(一)车辆受让人须在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转让款,30日内一次性缴清转让款者可享受按成交价格10%的优惠。

(二)各单位的车辆转让款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拍卖成交的车辆,由市车改办协调相关单位在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过户只能过户给车辆受让人。车辆过户费用、车辆评估及拍卖手续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拍卖成交后,自办理提车手续之日起,车辆管理和相关费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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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责任等,均由受让人自负。

(二)由市交警部门制定相关措施,解决车辆产权登记单位撤消或相关资料缺失的公务用车的过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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