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市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在监理行业内开展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监协〔2015〕5号)的精神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鼓励行业内企业积极参与创建“示范监理项目”活动。我市监理企业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监理项目,均可向南京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开展“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我市监理企业在南京行政区域外的监理项目,按照江苏省监理协会的规定参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南京市申报“示范监理项目”的创建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创建项目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

2、创建项目是二级及以上工程,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及以上;特殊的、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创建项目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所在监理企业批准,并应当在创建项目总承包单位进场一个月内向南京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包括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等)。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每年两次(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在协

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

第五条 “示范监理项目”创建项目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申报“示范监理项目”的创建项目,应当将创建“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的《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苏建函建管【2011】757号),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的评价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可以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和总结,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不少于一篇与本工程有关已发表的论文。

第八条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对“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南京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创建项目进行考核评价。“示范监理项目”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评价等级应达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57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南京市示范监理项目”的认定和授予,认定结果在南京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上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南京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江

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未获得“南京市示范监理项目”的不予推荐。

第十条 对被评为“南京市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该项目的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一名专业监理

工程师同时授予市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在申报“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南京建设监理协会

2016年7月

附:

一、协会专委会对创建项目进行简化考核评价内容 (整个检查约半个小时)

1、 创建项目的创建方案( 查监理规划、创建措施、申报人员等);

2、 是否悬挂“创建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 3、 创建项目所在企业每季度的检查记录(含论文);

4、 政府部门对创建项目的检查情况(查有无质量安全事故、重大投

诉);

5、 监理合同( 查监理取费、总包进场时间等); 6、 重大危险源方案(87

号文规定内容);

7、 重要监理文件(开工手续、会议纪要、通知单、暂停令、质量评

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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