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公共政策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份调查报告或工作报告

集体是无法被具体化的。由于个人的行为才赋予集体以具体的意义,米塞斯给“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下的定义是,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这个定义不但把个人和个人有目的性作为理论分析的出发点, 主张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应当是从个人到社会,而不是相反,而且承认社会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具有某种意识或目的。卢瑟福认为,只有个体才有目的和权益,社会制度及其变迁只是个人行动的结果。在他看来,个体分析方法,对理解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组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一方法对理解企业尤其是对理解市场制度或组织,更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市场行为以及企业中的契约行为,恰恰就是个人行为的一种直接结果。 笔者认为,整体虽然是由个体组成,但它决非是个体简单相加的产物。个体本身并非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特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单纯从个体出发来认识制度,一则无法清楚地把握个体本身的性质,而只能从抽象而又含糊的人类行为理论出发;二则无法判断个体间各种直接和间接的相互作用的性质,而只能把个体的相互作用比拟成抽象的契约谈判行动,从而无法把握各种个体间契约谈判行动的外部影响,以便从个体相互作用中总结出社会作用方式的规律性。这些缺陷体现为:第一,无法把握人类行为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形成过程,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起源方式;第二,无法解释历史上许多集团行动产生的原因,以及一些非利他主义行为广泛存在的现实;第三,无法真正解释许多社会整体现象起源的过程,而只能给出某种逻辑性的理论假说。 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体主义错误地理解“自由选择”的内涵,从而将各种行为限制、行为强制以及行为能力排除在分析之外。这表现在:第一,最大化分析框架直接排除了个体选择的过程机制。选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目标不确定以及目标效用结果不确定的存在。如果用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化行为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贝叶斯选择模型来代替人类行为,那么实质上就排除了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而将社会演变为个体决定论的世界。第二,人的意愿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考虑其实现意愿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能力等条件时,选择必须以可实现的

客观能力为基础。因此,在没有给予任何主观实现能力的条件下采取的某种违心的行动不是选择,而是一种被强制行为。因此许多社会结果不能被视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应是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强调人的相互作用,那么它必须分析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意识指导下的行为作用方式;二是由该行为通过各种机制产生的间接作用。如果要洞悉各种间接作用的性质,则必须考虑社会结构以及个体所在集团的性质。而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它仅仅分析了效用最大化动机引导下的直接行为作用方式,而忽视了后者。 过分强调理性最大化行为方式,可能会将人类行为中非意识性、非目的性的行为排除在分析之外。因为最大化行为方式要求主体的效用偏好必须满足一致性、传递性等条件。但事实上,许多偏好根本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如许多非财富化价值目标根本不能同财富目标相协同,具有非连续性、跳跃性、间断性的特点;强行将一些社会价值目标和人类各种行为基础都纳入理性最大化行为模式中,必定抹杀这些范畴的内涵,忽视它们在制度变迁、制度绩效中的作用。 从包含了意识形态在内的个体行为模式来分析制度,容易导致反复,因为意识形态中的各种规范和价值准则本身就包含了制度的维度,本身也是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产物。而从单纯的抽象的个体出发,则又容易陷入“社会决定个人,个人决定社会”这类争论之中。 一般认为,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者在于他们强调以下三点:首先,社会的整体大于各个部分的总和;其次,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它的各部分行使职能的行为;最后,个体行为将从宏观的或社会的规则、旨意或力量而推断出来,而这些都是独特的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从个体在整体中的地位(或职务)中推断出来。 从整体出发来理解社会形态与制度结构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人不可能仅仅是一个生物形态下的自然人,他还是一个社会中的具体人。既使我们进行最抽象的个体分析,也需要就这个人的生存环境作一个或一些前提假设。这些假设本身就不能不具有社会的、文化的或道德的含义。如果我们假定一个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那么,这个假定比如在原始社会就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在那个历史条件下并不存在单纯的可分的

个人利益。在管理学中的霍桑实验是说明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之一。梅奥在霍桑实验的第四阶段的结果表明:如果人是为了追求个人最大利益化的人,那么工人将会按照计件工资尤其是累进的计件工资的要求,努力争取完成大的生产定额。但这个适合于市场制度的假设,在企业组织内部却并不成立。在班组中的工人宁可完成大部分工人所完成的生产定额,既不愿意超额,尤其不愿意过多地超额。为什么同样的人在同一市场中,所做的行为选择会如此不同呢?因为一个人处于不同的制度结构中,他的行为选择就会有所不同。制度决定个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决定制度。 缪勒认为,公共产品的特性构成了公共选择存在的理由。从公共产品的个别特性中推论出整体的特性的方法,由于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社会历史意义,特别是尚未将社会历史分析方法纳入分析框架之内,公共选择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如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其基本逻辑分析是: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决定了人们在消费这类产品时,往往都会有不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成为免费搭乘者。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免费搭车者”就不可避免。这样,私人企业如果提供公共产品,就无法收回成本。同时,由于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是不确定的,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无法提供这类产品,因而需要公共经济部门介入。 对于公共产品的政府提供,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和运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给了出不同的理由: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可能是构成政府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工具简陋,文明程度太低,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只能依靠国家集中全国的资源和人力来进行,而且在人类历史上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所以,随着历史的延续和发展,组织和管理这一共同体活动,促成了政府的产生并构成政府活动的主要内容。魏特夫据此得出了“东方专制社会”主要起源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结论。马克斯·韦伯在分析到这一问题时也指出:“在埃及、西亚和中国文化演进中灌溉是具有关键

性的问题。治水问题解决了官僚阶级的存在,依附阶级强制性劳役以及从属阶级对帝王的官僚集团职能的依附”,阐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础;马克思谈到政府这一职能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论述:“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兰德和意大利,曾使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辽阔,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魏特夫、马克斯·韦伯及马克思都从公共工程的组织的角度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也明确地区分了东西方社会在进行公共产品提供时的不同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人类(集体)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或形成了这一制度安排。所以,社会历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之外,否则不能充分说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四、结论公共选择理论与主流经济学的突出的区别是:主流经济学把利益冲突和利益集团放在了经济学之外,留给了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由于研究视角向政治领域的延伸,对利益集团及其利益关系进行了探讨,但并没有把利益冲突及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纳入分析框架之中,而是仍然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在遇到个人需求偏好缺失与公共选择的矛盾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便把经济问题上升为通过“政治程序”解决。这既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也是公共选择面临困境时的选择。但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如何把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能置于一个合理的分析框架内,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就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方法。 研究社会经济制度问题必须采取“利益———冲突———矛盾”的政治经济学方法。因为:第一,公共选择理论“理性———最大化———选择”和“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在纳入制度因素时,必然会产生许多该分析框架不可解决的理论冲突,也不可能真正地把握制度的本质和市场交易的根源。第二,政治经济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经济学”,它为分析各种社会经济制度提供了一个内在逻辑相一致的理论分析方法。而公共选择理论首先构建了行为理论(包括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

在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理性选择理论,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交易理论,从而构建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大厦。具体表现为:一是在修正古典“经济人”行为假设的基础上,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各种非财富最大化价值目标纳入行为理论之中;二是将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模式进一步拓宽,运用于整个社会范畴,认为每个人都进行着选择,即便是在一个政治市场上,也是每个人都在一定约束内“自由地”选择。由于抽象地从人类个体出发,因此,公共选择方法论只能将人类不同的个体视为无差别的、平等的原子体,从而只能将人类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归结为机会主义式的冲突,而无法看到个体谈判与个体谈判相互的间接影响。因此,集团间的利益冲突就被排除在理论分析之外了。这决定了公共选择经济学无法将它的分析深入到社会生产系统中。公共选择理论虽然对利益集团及利益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并没有揭示利益冲突的结果,也没有认识到个体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观结构的冲突决定的。因此,分析公共行为与公共利益必须采取“利益———冲突———矛盾”的政治经济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经济的分析,采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利益———冲突———矛盾”分析框架。正如克莱因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方法完全不同于凯恩斯和古典派的方法论。马克思并未研究单独的个人行为,而是直接研究各阶级的行为,马克思体系的宏观单位不仅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而且也是工人和资本家。这两个集团是相互排斥的,他们的利益的基本冲突成为经济体系变化的推动力之一。 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都坚持着一个片断,坚持着观察世界、观察人类社会的一个视角,因此都是不正确的。个体分析方法与整体分析方法应当是互补的;只采用其中任何一种分析方法,都不可能获得完整全面的认识。经济学的研究中应当采取的是整体分析与个体分析相结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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