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5-93代替GB3842-8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5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 3 术语

3.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3.5 定型汽车(或发动机)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或发动机样机)。 3.6 新生产汽车(或发动机)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或发动机)。 3.7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T 3845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 车型 车别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定型3.5 汽车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新生4.0 产汽车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4.5 在用汽车 1995年7月1日起的定型汽3.0 车 1995年7月1日起的新生产3.5 汽车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4.5 用汽车

注:* 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已烷当量。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CO 四冲程 二冲程 轻型重型轻型重型轻型重型车 车 车 车 车 车 4.0 900 1200 6500 7000 4.5 1000 1500 7000 7800 5.0 1200 2000 8000 9000 3.5 4.0 4.5 600 900 6000 6500 700 1000 6500 7000 900 1200 7500 8000 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扬、李国香、刘希玲、刘永平。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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