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的通知

清校发〔2017〕63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7年8月16日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

(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

(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 (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 (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三章 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建立的主体,学校科研机构划分为三类,共八种。

(一)政府部门批准建立(以下简称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

1.部委依托我校建立的政府系列重点科研机构; 2.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学校自主批准建立(以下简称自主批建)的科研机构

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

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 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 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 (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以下简称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

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第四章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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