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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⑵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⑶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本项目可选择表4-1中的低档值。
⑷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4-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环境比 总均匀纵向 平均照平均亮度 均匀度 T1(%) SR 度 均匀度 度 Lav UE 最大 最小值 Uo UL Eav(lx) 2(cd/m) 最小值 初始值 最小值 最小值 维持值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级 别 道路类型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Ⅰ 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Ⅱ Ⅲ 次干路 支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0.75/1.0 0.5/0.75 0.4 0.4 0.5 — 10/15 8/10 0.35 0.3 10 15 0.5 —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
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
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4.3.1.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⑴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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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表4-2的规定。
⑵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表4-2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表4-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0.4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30/50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注: 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
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4.3.1.5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⑴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商业区 居住区 商业区 居住区 商业区 居住区 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最小照度 最小垂直照度 Eav(lx),维持值 Emin(lx),维持值 Evmin(lx),维持值 20 10 15 7.5 10 5 7.5 3 5 1.5 3 1 4 2 3 1.5 2 1 流量大的道路 流量中的道路 流量小的道路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
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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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臵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⑶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臵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4.3.2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臵选择要求 4.3.2.1光源选择
⑴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②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③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④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⑵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3.2.2 灯具及其附属装臵选择
⑴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①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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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③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⑵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⑶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⑷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本项目防护等级为IP65。
⑸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⑹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⑺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⑻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4.3.3照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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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4.3.1.2常规照明灯具的布臵可分为单侧布臵、双侧交错布臵、双侧对称布臵、中心对称布臵和横向悬索布臵五种基本方式(图4-1)。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b)(c)(d)(e)图4-1 常规照明灯具布臵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臵;(b)双侧交错布臵;(c)双侧对称布臵;(d)中心对称布臵;(e)横向悬索布臵
1.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灯具的布臵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4-4经计算后确定。
表4-4灯具的配光类型、布臵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布臵方式 单侧布臵 双侧交错布臵 双侧对称布臵 截 光 型 安装高度 H(m) H≥Weff H≥0.7Weff H≥0.5Weff 间距 S(m) S≤3H S≤3H S≤3H 半 截 光 型 安装高度 H(m) H≥1.2Weff H≥0.8Weff H≥0.6Weff 间距 S(m) S≤3.5H S≤3.5H S≤3.5H 非 截 光 型 安装高度 H(m) H≥1.4Weff H≥0.9Weff H≥0.7Weff 间距 S(m) S≤4H S≤4H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4.3.4供电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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