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3.2 “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2.2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对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等须定期检查。
3.2.3 构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体系,对区内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确保项目建设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
3.3 园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清下水(雨)排放口按规范设置并达到应急防范措施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容量满足初期雨水、消防水收集需求,初期雨水、消防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4园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5园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占比大于等于80%的,其物化工段污泥或物化工段与其他工段的混合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污泥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泥应交持有相应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处置。
3.6 入区企业接管率应达100%。
3.6.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应采用专用明管输送方式将生产废水输送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明管可采用架空压力管廊或者地面管沟的形式进行布设,便于管线发生泄漏时及时检查与监管。
3.6.2 废水明管建议采用玻璃钢管、PE管、PVC管等耐腐蚀管材,采用钢管等非耐腐蚀管材的应依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设计规范》、《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要求进行防腐处理;管道应依据《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进行保温处理,确保在寒冷条件下废水能够正常流动,保温材料应结合管材及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选择,建议采用超细玻璃棉、玻璃棉、矿渣棉、水泥珍珠岩、水泥蛭石等导热系数低、助燃性能好、耐腐蚀的保温材料。
3.6.3 园区内采用传统暗管收集模式进行接管的现有企业,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全面实现企业废水的明管输送。
3.7企业应建设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尽可能采取全自动化运行并由仪器自动在线记录,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所有易泄露的管道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和使用的化工装置或设备应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体系。
3.8对噪声排放源应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3.9 企业应定期进行特征污染物监测,并建设相应处理设施,产生的特征污染物经过处理须达到排放标准。
3.10企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应达到100%。
3.10.1 企业应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有隔离设施、警报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贮存设施至少满足正常生产15天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贮存需要。
3.10.2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建设可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设置围堰(防火堤)、导流地沟、事故应急池等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并配备消防设备。
3.10.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包装容器及处置场所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
3.10.4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利用、处置设施应完善环保手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10.5企业的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存放,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当地或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0.6企业应及时准确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与转移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与转移情况,并依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中相关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3.10.7企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根据《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284号)中的规定执行,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外环境中。
3.11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新化学物质申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4 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
4.1环境质量监测
4.1.1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在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公告,并报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1.2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园区排污受纳地表水体环境质量及园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总排口下游受纳水体控制断面布设监测点,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4小时;手工定期抽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月。监测因子应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特征污染物指标以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如生物综合毒性、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等。在园区地下水流上游、下游、两侧及园区内部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建设规范的监测井,定期实施地下水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4.1.3 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开展园区及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对可能受到园区排污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点应采用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其他监测点位应按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4.1.4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园区边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在园区上风向边界外10米范围内设参照点,下风向边界外10米范围内或最大落地浓度处设2~4个监控点,或在园区边界10米范围内呈环状、间隔布点,采用在线监测;采用流动监测或手工定期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月。大气环境质量监控点的监测因子应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139号)文中附件1“全省化工园区环境监测监控预警工作内容一览表”的相关要求。
4.1.5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在直接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居民点、学校等人群聚集地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在线监测;采用流动监测或手工定期抽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月。
4.1.6 鼓励在园区环境质量监控平台上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确定污染物浓度的分布情况和排放源头,对园区废气重点污染物和恶臭气体排放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4.1.7 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和园区环境噪声监测。
4.2 污染源监测
4.2.1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自行对总排口进行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或手工日测,监测因子应包括COD、氨氮、流量、
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特征污染物指标以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如生物综合毒性、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酚等。园区管理机构定期进行核查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月。
4.2.2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园区接管要求,制定企业接管废水的监测方案,自行采样监测,并建立台帐制度,实行一厂一档,如实记录数据。
4.2.3 企业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自行对污水预处理排口及一类污染物分质处理设施排口进行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或手工日测,废水污染源监测因子应包括COD、氨氮、流量、总磷、总氮等常规指标,铅、砷、汞、镉、铬等一类污染物,以及要求分质处理达到接管标准的特征污染物指标。园区管理机构定期进行核查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月。
4.2.4 企业应定期对雨水(清下水)排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因子应至少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4.2.5 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因子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4.2.6 企业应自行采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排口进行在线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小时)或手工日测,监测因子根据企业污染特征确定。
4.2.7 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苯烯类、VOC类、恶臭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工作。在企业上风向厂界外10米范围内设参照点,下风向厂界外10米范围内或最大落地浓度处设2~4个监控点,采用在线监测;采用流动监测或手工定期抽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2月。
4.2.8 企业应每年年初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自行监测方案,年中有调整时及时报送调整后的监测方案。属于国控重点源的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定期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自行监测结果,作为地方政府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信息。
4.2.9 园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核查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对国控重点源的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
4.3 环境监测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4.3.1 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在可能受园区废水排放影响的饮用水源地“南水北调”清水通道等重点敏感水体,建立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点。
4.3.2 鼓励园区采用流动监测车等设备,对园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提升园区环境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4.3.3 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化工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建设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视频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成能涵盖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状况、并随园区内企业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的园区在线监控系统;在线监控系统应与省环保厅生态环境监控系统(“1831”工程)联网,并能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接口标准推送信息。园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应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中“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的要求。
4.3.4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
4.3.5 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装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要安装工况及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及时反应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4.3.6 鼓励企业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安装工况在线监控装置,以便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园区环境保护机构对企业污水预处理工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4.3.7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区内企业在雨水(清下水)排口处安装自动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系统、自动采样器,并与园区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清下水的雨水排口除上述要求外,须增加设置COD在线监测仪和流量计。
4.3.8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数据传输线路维护单位,负责园区范围内监控数据传输线路的维护与检修,确保园区在线监控中心的稳定联网与运行。
4.3.9 园区内企业(含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单位)负责按规定购买、安装和使用各自厂界范围内的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维护。
4.3.10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按规定购买、安装和使用企业厂界外的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并负责污染源、风险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维护。
4.3.11 鼓励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管理。
4.4风险源监控体系建设
4.4.1 园区管理机构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技术文件与规范,组织园区内的风险源检查与管理登记工作。
4.4.2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区内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新化学物质申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