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培训

返乡农民工法律知识基础讲座讲稿

屠海刚

各位农民工朋友:

你们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我想用二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和大家探讨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

现在我们全国由农村进入大城市工作的外出务工人员每天都在成百上千地增加,我们紫阳作为劳务输出县,也有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这些农民工外出也象各位来我县打工一样,通过平时艰辛的劳动,为我们国家,为他们所在的城市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我们农民工在为国家和其他城市创造财富的同时,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时常处于随时都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象欠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均屡犯不鲜!【例子1】2003年12月8日《重庆商报》)报道:重庆云阳县农妇熊德明因其丈夫的2240元工钱被拖欠,面对国家总理说明欠薪实情,道出了千万民工及其家属的心声,温家宝出面了,工资“当晚就送到了家里”,此后各地都轰轰烈烈开始了对于欠薪的清理、检查和监督。但拖欠工资问题仍不能解决问题,更有甚者,欠薪者“理直气壮”殴打民工枚不胜举.【例子2】据2003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12月4日上午9时,作为民工工长的徐殿彬正与哈尔滨市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交涉,讨要欠了3年之久的工钱,突然从公滨花园小区B7栋楼2单元下来一伙身穿黑衣、手持大片刀的男子。这些人不由分说就对徐殿彬和其他等要工钱的民工大打出手,并大喊“砍死他们”。民工们吓得四处躲避,但徐殿彬还是被他们抓到了,这伙人挥刀对徐殿彬一顿猛砍,最后竟按住他的手腕,砍断了左腕部肌腱和正中神经。【 例子3】2004年12月20日,来自四川遂宁、内江、金堂等地代表297名工友的38名农民工在成都向业主追讨欠薪时,不但没有拿到拖欠近两年的46万元工资,反而“讨”来一伙不明身份男子的一阵拳打脚踢,致使6人被打伤住进了医院.为什么受伤的人总是我?(唱).由于农民工因追讨工资未果而引发重大事件有漫延之势.【例子4】新华网银川2005年9月4日电: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

痛苦挣扎,备受欺侮。2005年时值27岁的王斌余原是宁夏某机电安装公司雇用的农民工,由于拖欠工资问题,王斌余多次找到公司老板索要,但一直没有结果。5月11日晚,王斌余再次来到该公司驻惠农区聚氯乙烯工地找带工经理索要工资。在此过程中,曾经一起打工的苏某等人过来劝 解,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苏某等4人当场捅死,1人重伤。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但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引发对农民工杀人事件的争议.【例子5】2004年1月15日,450余名农民工因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长期拖欠工资,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集体封堵烟威高速公路,严重堵塞交通;2004年5月28日,由于该公司再拖欠民工工资,引发200人余集体罢工.这真是道不尽红尘奢恋,说不完人间恩怨,世世代代都有“冤”,是冤家的冤(唱词). 近五年来,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愈演愈烈,劳资关系的对抗愈来激烈,但受伤害人总是农民工.这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却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说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去通过一些组织去寻求援助。因此,如何维权?如何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素质?无论是从我们个人,还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提升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都已经是迫在眉睫。而这也就是县农民知识化办公室组织我们在此开展法律专题培训的出发点和目的之一。当然,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更主要的还是要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素质,让我们农民朋友能够通过培训来增长一点法律知识,树立起维权意识,改变我们以往农民工“人在他乡、有理难申”的现状,促进我们劳务输出由任人宰割型向积极维权型转变。

我国法律法规众多,由于时间有限,今天我们大家一起却只交流劳动法、劳动合同和法律援助这三大问题呢?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内容都是我们农民朋友平时在外出打工经常会接触到的,或者说当我们在遇有劳动争议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是能直接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利器,而法律援助则是我们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之一。而今天我讲这三项内容的目的也有三个方面:1.希望通过讲座,让我们农民朋友了解外出务时,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侵权行为; 2. 让我们了解一点平时签定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3.让我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外出务工后如果遇到侵权事件,应该向哪些社会力量求助。

○劳动法○

【劳动权利】下面我先来谈一下劳动法方面的内容。对于劳动法,我们务工朋友也许并不陌生,很多务工朋友肯定知道它的一些内容,因为它是我们外出务工人员平时遇到劳动纠纷时用它来保护最多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农民工像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此外,我们不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还有得到职业培训的权利和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等等。说道这里,可能有些人会问,我付出了劳动当然要获得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么简单的事为什么还要用法律专门去规定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又要回到我刚才给大家举列的那么多的例子,这些例子是发生泰顺县境外,去年发生在我县境内的有二例:即58省道改建工程04标段67位民工和力德玩具厂117位民工的讨薪纠纷案,都是在快过年的时候老板跑了,使那些受害的180多个打工者的工资一下子没有了着落,身无分文,连家也回不了。没办法之下,当时,他们就整天跑到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要求政府解决工资款。在那两个案子中,难道他们的老板都不知道要给工资吗?那是犯法的事情,但最后那些老板还是跑了。假设在这两个案子里,那些打工者虽然平时在没日没夜地干活,但万一辛苦干了大半年又拿不到报酬只能自认倒霉的时候,万一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只能拖着半只手臂回家而又得不到赔偿的时候,大家想一想,那种情形是多么悲惨?如果真的发生这些事情又不能妥善处理的话,我们这社会还谈什么公平?还谈什么正义?我们还敢出去工作吗?还好,后来那些打工者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忙下,当时这些案子是我出面处理的.由于援助及时,基本上都得到了相应的工资。因此,我们从上面的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我们劳动者的权益还是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的,这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作为后盾,以维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惩治违法者,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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