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罗斯福新政),20世纪40年代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贝弗里奇报告),20世纪70—80年代美英等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新自由主义)??纵观百年来的发展史,从制度的建立到成熟再到改革,社会保障正是在不同理论流派的影响下从理论成为了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大理论流派相比较,个人认为民主社会主义偏于理想,新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取向过于绝对,中间道路可能更为务实,这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契合所谓的“中庸之道”吧。不过,从学术的角度来看民主社会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二者对于社会福利问题的主张(尤其是相互冲突之处)却值得我们思考,如,如何界定和实现社会平等和正义?如何理解和保障个人自由?如何平衡政府责任与个人责任?如何控制社会保障膨胀以避免其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如何在确保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发挥市场机制的应有作用?等等。社会保障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当以上观点从理论落实为政策,需要考虑的问题就将不仅仅在于它们的必要性,更在于其可行性,这必然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多因素的、多利益团体的)。 第三章 发展进程的考察 1、引言
社会保障“由非正式制度安排发展到正式制度安排,从政府不介入到政府积极介入,从为统治者服务到为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协调发展服务,从一种社会政策演变成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等交互作用并相互协调的混合型政策”,这一段文字可以说是对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的精辟概括。
社会保障发展理论是社会保障基础理论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社会保障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应用型学科,尤其需要从其发展实践中总结规律。正是在此基础上,才能“反过来指导实践”,修正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及技术选择方面的失误,促进社会保障与整个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下去。
2、社会保障史的考察
这部分在对社会保障史进行考察前,用了大量篇幅阐述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划分指标。我认为这是进行理论归纳和科学研究时很值得学习的方法——通过归纳、抽象,将研究对象模型化,所阐述的问题将会更客观、清楚。(这也许就是实践到理论的飞跃。)在此,共列出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保障需求、政府介入程度、社会保障实践出发点与基本目标、社会保障实践的具体内容五大指标,将社会保障发展史划分为了慈善事业时代、济贫制度时代和现代社会保障时代三阶段。考察社会保障的发展史,经济因素、道德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社会结构变迁、社
会成员分化、社会矛盾激化)等因素则是影响其进程和状态的最重要的因素。(我想,此处的影响因素应该是指决定发展进程的内因——自变量,而五大指标则是发展阶段的外在表现——因变量)。
本节对于社会保障史的考察主要是前两个阶段,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具有非制度型和非权利性特征,它们是社会保障发展的初级阶段。
这里,摘录书中特拉特纳《从济贫法到福利国家》的一段话:“社会福利发展的历史就是从慈悲到正义之路,慈悲是善心是清朝,正义是制度化公理,前者无法持久,而后者却可以长久运行。”社会保障的发展史,走的正是这样一条“从慈悲到正义之路”。
3、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脉络如下:产生标志(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跨越,成为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成熟(二战后英国宣布建立福利国家)——改革、发展、完善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以来)。
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次质的飞跃,它是一种稳定的制度化保障机制;通过权利义务结合的缴费方式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将享受社会保障视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这种观念上的更新是社会进步最值得肯定之处。
随着保障项目的丰富,服务范围的扩展、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保障方式的完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朝着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发展。这意味着社会福利将进一步普及化和高水平化。正如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是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福利制度则是后工业化时代或信息化时代后社会成员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这是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结构变动、民主政治博弈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尽管由于福利膨胀使得当前许多福利国家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但追求福利是人类天然、合理的要求,我们不应对这一目标本身有所怀疑,关键是如何把握合适的时机和选择合理的路径与方案。
本节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做出了如下基本评价“立法先行、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立法先行”应该是我们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时最应重视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缺少“法制”的国家,虽然我们的社会保障项目也也是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得以实施,但却还没有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障立法得以出台。应该注意到,立法是一个多方代表不断磋商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出台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协商机制,这也保证了它的权威性。而政策的制订则不同于法律,它受官僚机制影响,由政府直接出台,自上而下推行,很难保证政策本身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
中国,各级政府也都有一定的权利制订政策,进行政策试点,这种不断试错的过程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难以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性,使得政策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断完善”则说明现阶段的任何社会保障模式都不存在最优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将不断面临新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需要不断调整的。我们没有必要去诟病别国在社会保障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也应寄希望于找到一种一劳永逸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并不断调整完善适合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4、模式与规律
对研究对象进行模式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归纳。社会保障制度类型的模式就存在着多种理论上的划分方法:从国家对社会干预角度分为A模型(社会服务)、B模型(鼓励自置产业、购买人寿保险等个人行为)、C模型(公共服务和市政建设);从社会政策学角度分为剩余模式和机制模式;从保障范围角度分为普遍保障模式、就业保障模式和救助型保障模式;从实施方式角度分为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式和完全积累式;从制度安排角度分为福利国家模式、社会保险模式和自助储蓄模式。最后一种划分方式是从各国制度体系现实出发,使用最普遍的分类方式。当然,理论化必然是一种现实的抽象,各国实际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一种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模式的理论蓝图是由贝弗里奇等人完成,它树立了实行“社会计划化”的典范。提到“社会计划化”,很自然地想到了“经济自由化”,这是西方国家奉行的经济教条。这里想做一个极端的模型假设,在社会事务方面,社会福利以公平为核心,由政府主导;在经济事务方面,经济运行以效率为目标,由市场主导,二者可否并行不悖?在我们建立某种社会研究模型或经济理论模型时,这种割裂也许是可以成立的,至少保守的社会学家相信社会应该计划化,正如保守的经济学家坚信经济应该自由化一样。令人头疼的是,现实问题远比理论模型复杂得多,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割裂,社会的“计划化”常常会影响宏观经济运行或微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的“自由化”又直接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基础的来源问题和财务机制的运转。特别是当以上理论思想落实为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时,又会经过多方利益博弈这样一个冗长的过程,所以很难想象社会事务管理能够纯粹“计划化”,也难希冀经济运行完全“自由化”。
本节写到“从费边主义、新自由主义到凯恩斯主义,各种有关社会政策的理论已从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不同角度论证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这是讲理论如何为政策服务的,但觉得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政策研究方法。即对一项即将出台的政策,我们可以从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不同角度研究其必要性、可行性;政策实施后,也可以从这些角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政策评估。社会保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涉及到很多政策研究工作,个人觉得在学习中积累一些研究方法还是很有必要的。
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研究方法,也许结论与我们的期望有所出入,但我们都应该对其客观评价、辩证思考。例如,经济学的假设人是“理性人“,追求利润和效用最大化。在这样的前提下,凯恩斯得出了政府应该干预经济的结论,为社会保障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支持。这说明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能得到有力支持的。即使后来弗里德曼、哈耶克得出了否定福利国家的结论,我们也可以将其研究作为方面教材进行参考,剖析社会保障制度可能的缺陷并加以改进。我们没必要迫使奉行效率的经济学家去信奉公平,更没有必要因为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怀疑和指责而否定对经济学研究对于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评价问题。当大家在评价福利国家时,考虑更多的是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福利水平之间的关系。福利国家为国民创造了高度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感,这是无法用货币量化的社会效益。能够用经济指标量化的分析方法,进行社会保障研究时我们应该采纳;但对社会保障绩效的评估显然已经超过了经济范畴,考虑社会保障问题更应该“算大账”(确定一系列社会、经济指标综合评价)。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奉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包括了带来经济效率的自由竞争的市场和创造并提供社会公正的社会保障,这两个领域“密不可分”。这又回到了前面讲市场(效率)和社会保障(公平)的老问题上,至少德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榜样。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在于: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社会保险金实行个人、雇主和国家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地位最重要。可以看到,我们正在学习和走德国的路子,国家在大力推行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社会保险,疑问是——我们的社会保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德国的自治管理来源于其强大的自治文化传统,这种自治管理模式兼具了民主(公平)和效率,是一种市场和政府力量有机平衡的很好的载体,我想这也是德国社会保险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显然,我们是不可能一朝一夕之内建立其如此组织严密的自治组织。我们的组织文化特色是什么?至上而下的行政主导式还是板块分割的地方割据式?在这种传统下我们的组织基础又是什么呢?这样的管理和运行机构能否发挥出社会保险(平衡政府、市场力量)的真正作用?
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的代表主要有新加坡、智利和香港,其中新加坡和香港是都是具有高储蓄率文化的华人社会。我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建立具有储蓄性的个人账户在中国还是能够被接受的。现在的问题是,养老责任到底是国家的还是个人的?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动,养老显然不会只是个人责任,国家提供国民年金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个人账户的建立在中国虽然有可行性,但充当什么角色还有待考虑,不是说国民接受个人账户国家就能把养老的主要责任全抛给国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