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占到41%左右的市场份额,太平洋占11%,中国平安占大约10%的份额,分列前三甲。当然不同地区也有一定区别 。如下图1-2、1-3、1-4:
图1-2
图1-3
图1-4
1.2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
1.1.2 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它于1925年起草了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并于1927年公布并实施。由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不管汽车所有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此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力:
(1)直接追诉。第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向保险人直接求得赔偿。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合理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先后实施了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现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强制车主投保汽车责任保险(内容有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未保险汽车保险等)以及个人伤害保险,并要求随车出示有效证件。日本机动车赔偿责任保险是一种负责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也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不按国家规定投保,国家公安部门有权扣留车辆。这无疑是我国现今的汽车保险制度改革与世界接轨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1.1.3 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由于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有其固有的缺点,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恰恰弥补了从车主义的本质缺点,它的特点有:
(1)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积极性,对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具有奖优罚劣的作用。
(2)保险费的负担较为合理。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将驾驶员的本身因素都纳入到保险费率厘定的考虑范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科学计算,使得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比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合理。
(3)可以限制汽车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费主要取决于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得多,就要多交保险费,使得被保险人在谨慎驾车的同时,愿意选择性能较好,事故率较低的汽车驾驶,从而限制了汽车安全性能差的汽车的泛滥。
由此可见从人主义的保险制度是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美国,买全额保险时的保险费从六七百美元到数千美元不等,保费的差别因人而异。同一项保险,因投保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验、违规记录、抽烟与否、婚姻与否、居住地点等个人因素的不同而保费也有差异。
在日本,保险公司实行保费的等级制度(分为1-20级),即按照以往的理赔情况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划分和调整。例如,客人在投保期间无事故,那么第二年就可以上升1个等级,保费也随之减少;而如果发生过索赔事故,则在续保时原则上会被调低3个等级。
我国自新的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大车险公司为加大市场竞争力,纷纷加强了从人主义因素,如前面提到的无赔款优待和续保保费优待,以及保费的制定。从人主义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以其经济兼公平的优点赢得广大投保人的信任。
2. 我国汽车保险业的现状及分析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车辆保险的实际历史仅有2O年左右,经历从计划经
济时期的独家经营到今天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多元化竞争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我国车辆保险市场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和自己的特点。但是,在现行车辆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市场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暴露了很多问题,在这里我们只针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2.1 车辆事故中的受害者保障程度不足
我国是一个有着近13亿多人口的大国,却是一个汽车的小国。至2002年底,全国汽车拥有量只达2053.17多万辆,平均近85人才有1辆汽车 近四年我国汽车拥有量平均增长10%,2003年1—8月商品零售中汽车销售增长264.6%。远远高于同期商品零售平均增长9.5%的水平。但是,由于现存体制的不完善,我国车辆保险的投保率偏低。1999年我国在用车辆的投保率不足55%,这个数字与日本1992年自由投保的汽车保险对人赔偿保险的整体普及率78.6%都相差甚远。这使得大量交通事故后,相当一部份受害者因肇事者未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至2002年。我国车辆保险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十几个附加险种供投保人选择。而保户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车辆基本险上。对于附加险的需求却参差不齐。保户参加车辆保险主要寻求基本保障,在经济条件和保险意识的限制下.还未上升到对更高层次保险保障的需求,这使得处于附加险范围内的受害者利益得不到保障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虽分别设有5万、1O万、20万、5O万、100万及100万以上六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但其赔偿以每次事故为基础。加之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往往从缴纳保险费多与少的角度选择赔偿限额。而非从保障角度考虑。总体赔偿限额确定都相对较低。绝大部分为5万元,以致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障的不充分性也就随之凸现出来。反之,对于少数投保人有超过1000万赔偿限额的需求,在现有的车辆保险制度下也不能得到满足。这也成为导致受害者不能得到足额补偿的原因之一。运作的法律基础薄弱,也导致这一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尽管不少省市规定了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中国保监会也将车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