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剂、试药、培养基和检定菌管理规定

试剂、试药、培养基和检定菌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购进的试剂、试药、培养基、能妥善保存,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制订本规程。

二、范围:试剂、试药、培养基、检定菌。 三、责任:

3.1 供应部:采购员负责试剂、试药、培养基和检定菌的采购, 3.2 QC人员:负责试剂、试药、培养基和检定菌的使用及管理, 3.3 质量管理部经理:负责本规程执行的监督 四、内容:

4.1试剂、试药(含基准物质)、培养基的购进

4.1.1有计划购进试剂、试药(含基准物质)、培养基。由QC填写需求计划单,由供应部统一从可靠的供应商购进,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4.2试剂、试药(含基准物质)、培养基的接收

试剂、试药(含基准物质)、培养基领取后,需有专人记录,接受应有接发记录,见附表

4.3试剂、试药(含基准物质)、培养基的有效期

4.3.1用于分析测试和试验的化学、生物试剂和培养基其效期以其标签上的有效期为准。

4.3.2对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普通固体、液体化学试剂,如未出现结块、变色、潮解等现象,可继续使用,对于化学性质稳定的试药自开瓶之日起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

4.3.3对性质不稳定的化学和生物试剂,若未提供有效期的其有效期要依据其相关的资料和文献来确定。

4.3.4对过有效期的试剂及变质的试剂,要及时报废并销毁。 4.4试剂、试药,培养基的存放

4.4.1试剂、试药及培养基按其储存条件分开定位放置。在试剂存放的柜子内贴上标签,便于查找。必要时应在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特别情况下(如:包装破损,标签不清时)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它检验。

4.4.2各种试剂,应按试剂瓶上标注的贮存条件贮存。试液要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的试剂和试液要用黑色纸包或棕色瓶盛装。

4.4.3基准物质应有专人保管,列表备查。

基准物质按其标签上的要求进行存放。

4.4.4基准物质应有专用干燥器。干燥器中干燥剂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4.5试剂和试液的配制

4.5.1试液配制必须按药典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制。所用试剂的纯度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使用分析纯。色谱分析应用色谱纯试剂。在无特殊规定时,溶剂一般用纯化水,色谱分析时所用水必须为超纯化水。

4.5.2试液瓶的标签须标明品名、浓度、批号、配制时间、配制人和有效期。 4.5.3试液的有效期:试液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缓冲溶液有效期为3个月,配制好的流动相(不含盐的)有效期为一周。含盐的流动相及含水量≥80%的流动相应临用新配。过滤好的纯有机溶剂有效期为1个月。纯化水有效期为一周,超纯水临用新制。

4.5.4有毒试剂、试液在标签上要注明。 4.6试剂、试药基准物质的取用 4.6.1取用时,应核对品名,避免拿错。

4.6.2取用存放在冰箱中基准物质时,使用前拿出放置干燥器中至室温后再打开瓶盖称量,以免水份进入,影响基准物质的质量。

4.6.3用过后,应尽快将原包装整理好,并及时放回原处,以免混淆或影响他人使用。 4.7试剂、试药(含基准物质)的管。

4.7.1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外部人员不得擅自拿走试剂。

4.7.2有毒试剂、试药管理见PO-QC013《有毒化学物质的使用、储存和处理》。 4.8培养基

4.8.1培养基是根据细菌生长的需要,将各种营养物质按一定比例加以调配而成。 培养基必须在阴凉处存放,专人保管。菌种的保管应制定专人负责,应专门冰箱保管,保证安全,防止意外。

4.8.2实验用培养基可于121℃湿热灭菌20分钟或按各种培养基使用说明上的灭菌条件,灭菌后的培养基应保存2-25℃,防止被污染,可在三周内用毕,保存于密闭容器中可在一年内使用。

菌种的保存一般有斜面保藏法和石蜡油保藏法,斜面保藏法保藏期3-6个月,石蜡油封藏法保藏期1-2年,所保存的菌种应按规定进行传代,一般每1-3个月传代一次,菌种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从菌种保存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0代)

4.8.3使用过的培养基必须经高压灭活后方可倒入废液缸,以免污染环境,堵塞下水

道;使用过的培养基经高压灭活处理后,应有相应的灭活记录;

在菌种传代中如发现粗糙型,污染或其它异变,应按琼脂平板划线等分离方法,多次分离,纯化。菌种必须有专用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数、来源,传代,日期,保管人等,每个菌种应逐项填写清楚。

4.8.4培养基开瓶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结块,变色,吸潮等时,则应停止使用。 4.9检定菌的管理与保存

4.9.1菌种的保管应制定专人负责,应专门冰箱保管,保证安全,防止意外。 4.9.2检验所用的各种检定菌,必须有专用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编号,来源,传代日期、有效期、操作人、复核人等,每个菌种应逐项填写清楚。

4.9.3使用完后的菌种,需经高温灭菌灭活后,方可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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