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财行[2009]5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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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 2 / 3

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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