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程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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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武丽红认为新乡市盛华物资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应出具书面通知的主张……合同法第80条……该条款并未规定具体转让时通知的形式,而本案中邯郸市鼎众物资有限公司认可新乡市盛华物资有限公司口头通知其转让债权,故该债权转让成立。

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系因为债务人对口头通知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才认定已经进行了有效通知。如债务人拒绝承认接受过口头通知,而债权人又缺少其他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口头通知,则很有可能承担被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风险。

2、书面送达

书面通知是较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适用于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书面通知时,原债权人应当采用如下方式确定通知已经送达:

(1)债权出让人自行送达的,应当由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盖章。盖章行为表示对债权转让事宜已收到通知并知悉,证明通知行为使得债权转让最债务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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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与XX的xx元债权转让通知”,保留快递单副本,并在快递公司官网打印邮递记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被签收。

(3)不建议使用传真方式送达通知书,现有技术难以证明某一时间节点所传真的内容,如对方主张所传真内容并非债权转让通知书,则我方难以举证债权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3、短信通知

短信通知在一般人看来似乎不太“正规”,理由在于篇幅一般过于简短、形式较随意,且短信作为电子证据,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书面通知更复杂。但合同法第80条并没有对通知的方式作出规定,且通知的目的在于告知转让实施,从而固定各方权利义务。结合法院判例,可以认定法院更加注重通知的实质,而非通知的形式。

依据: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二、黄某甲于2013年11月5日将恒安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陈勇从其处的借款163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于张立海,并通过短信通知恒安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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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成立,予以支持。……

短信通知虽然有效,但从举证风险角度出发,短信通知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确定接收短信的号码的所有人系债务人本身,必要时可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二是应当注意短信记录的保存,避免因记录删除而承担举证风险。

4、邮件通知

邮件送达也是较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于公司之间交流较多,和短信相比,邮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点,且经过公证的邮件法律效力更高。

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82号

一审法院查明……彩奥有限公司与卢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嘉溢华公司享有的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1300万元债权转让给卢伟,且将其转让事宜通过邮件通知了嘉溢华公司,重庆市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述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均依法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重庆高院),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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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及债权债务的转移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恰当的。

同短信一样,邮件也需要确认收件人的身份是否是债务人。身份的确定可以通过书面约定联系方式来确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可以根据名片上的联系方式或是否是公司企业邮箱来确定。

5、公告送达

公告通知在债权转让通知中适用的较少,一般适用于法律文书送达、证件遗失、票据事宜。而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债权有关,该特殊规定系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而特别设立,对于一般债权转让通知不具有适用性。

因此,除非双方主体或转让的债权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主张债权的,法院一般不认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申字第1255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公告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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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财政部、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因此,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的主体仅限于上述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6、诉讼通知

诉讼通知是一类最为特别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为其通知时间和通知主体较为特殊:诉讼通知是在起诉时才通知对方债权转让事宜,且是通过法院通知对方履行债务。在现有的判例中,法院认为直接起诉通过法院向债务人通知债务转让的事实并主张债权的,符合通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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