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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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并避让基本农田;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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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复垦调整利用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列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范围的土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土地利用图件、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规划图、实地应均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 项目区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踏勘报告;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位置、范围与规模;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实施计划安排;拆旧区复垦和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分析;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文本内容和图件、附件等有关材料。

图件资料包括: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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