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办法

日照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仓库管理,保障物资的完整性,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实行仓库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度权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 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求购置有计划,验收有凭据,领用有手续,出库有登记。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仓库管理员务必妥善保管,进货出库时,应填好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记录物品的明细帐,做到帐物对号,计量准确。

第五条 仓库内的物资,必须按类分库存放,并保持仓库整洁,通风透气,采光好,并做好防潮、防锈、防盗、防火等工作,要保证物资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六条 物资、设备的入库、发放、存放均应入帐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盘存,做到帐物相符,每个季度向市防指上报防汛物资储备情况。

第七条 严格物资入库手续,若发现购进的物资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短缺应拒收入库,对回收的残损设备应及时组织维修,尽量做到节省人力物力。

第八条 减少仓库积压,发放物资要按购进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九条 防汛物资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要及时专题报告市防办并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市防办核实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所得残值交市防办后统一上交市财政用于更新防汛物资。市防办负责将防汛物资处理回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做好防火工作,应对仓库内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仓库重地,不得随便进出,仓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遵守仓库管理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学习物资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凡因仓库管理员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仓库内的防汛物资管理具体参照《六安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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