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0]13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0.09.08 【实施日期】2010.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 / 3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 2 / 3
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
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报国土资源部:
1. 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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