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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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储存保管的要求。 2、γ射线探伤室未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3、γ射线探伤室未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4、γ射线探伤室设在人流较多的场所附近。 5、γ射线探伤室及γ放射源库通风换气次数少于每小时5次。 2 1、放射源库房没有照明。 2、自然灾害或未知领域引起的事故。 3、存在其它一般性问题。

K.3.2 放射环境作业时间影响因素E值对照表

表K.3.2 放射环境作业时间影响因素E值对照表 E值 放射环境作业时间影响因素 10 在放射环境中连续作业累计时间≥8小时。 6 每天在放射环境中作业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 5 8小时内在放射环境中间断作业时间累计超过3小时。 4 8小时内在放射环境中间断作业时间累计超过2小时。 3 每月在放射环境中的作业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 2

K.3.3 事故危险严重度因素C值对照表

表K.3.3 事故危险严重度因素C值对照表 10 9 8 7 6 5 3 2

K.3.4 管理抵消因子B2值对照表

表K.3.4 管理抵消因子B2值对照表

B2值 管理抵消因子(条件范围) 1、使用放射源未取得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没有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等规定,或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装置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至9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 未构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死亡事故(死亡2人,或死亡和重伤5人至9人)。 未构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死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4人)。 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 轻微的可恢复的伤害。 轻微疾病症状。 偶然在放射环境中作业。 1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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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 5、在现场进行金属射线检验时,没有严密的防止他人误入工作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或没有严格执行。没有封闭通向工作场所的各个通道或派专人把守。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没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没有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8、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的年度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整改。 9、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未进行登记、检查,未做到账物相符。 1、放射性检测设备、装置、仪器等没有定期校验。 2、放射性同位素没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没有掌握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4、对从事辐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没有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没有配备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6、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未向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改变辐射许可证所规定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没有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7、因故遗失许可证的,没有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没有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8、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没有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没有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9、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10、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没有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1、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不健全、不完善。 2、没有制订放射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不具体;或有预案没有演练。 3、放射性同位素登记台帐记录不规范,没有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去向以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4、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不规范。 5、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没有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没有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7、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8、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没有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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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将放射源储存场所列入本企业的重点保卫部位。 1、有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等规定。 2、上述规章制度严密完善,按照集团公司标准化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落实位。 3、严格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规定。 4、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现场和储存场所,设置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齐全完好。 5、在现场进行射线金属检验时,有严密的防止他人误入照射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规落实位。 6、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掌握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7、对从事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了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放射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具体、完善、切合实际,并认真演练。 5

附 录 L 起爆器材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L.1 范围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L.1.1 范围

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等。

L.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爆炸、火灾 L.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J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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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危险因素值安全评价对照表

L.3.1 事故危险可能因素L值对照表

表L.3.1 事故危险可能因素L值对照表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素(条件范围) 1、没有取得公安主管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起爆器材没有生产合格证。 3、起爆器材库房没有经过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起爆器材库房的建筑结构和布局不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规定,例如:爆破器材库房内有辅助用室。 5、A级和D级爆破器材库房距本库服务的爆破作业点边缘小于300m。 6、A级和D级库房的外部距离不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附表4的规定。 7、起爆器材库房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8、起爆器材仓库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区域。 9、仓库区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不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第六条的规定,例如:仓库区值班室距各危险等级库房的距离小于30m。 10、各危险等级库房有电气线路跨越。 11、起爆器材库房的防雷没有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规定,没有按其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例如:未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2、仓库温度超过30℃。 1、雷管库房地面不平整,没有铺软垫。 2、库房内通风、隔热降温、防止鼠、蛇、鸟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不完善。 3、防盗、防爆、防火报警设施不完善。 4、雷管箱堆垛高度超过1.6m,每堆超过300箱。 5、仓库没有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 1、起爆器材的暂存室距爆破作业点边缘及各种建筑物距离小于30m。 2、运输起爆器材时,没有指派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专职押运员。 3、炸药品仓库的窗户没有设置铁栏杆或百叶窗板,向阳的窗户没有遮阳板或在玻璃上涂上白漆,或用磨砂玻璃。 4、起爆器材库房内的照明没有采用室外投光灯。 5、仓库配备的消防器材过期。 1、起爆器材库房内起爆器材堆放不稳固整齐,搬运通道不通畅。 2、堆垛之间未留有检查、清点爆破器材的通道,或通道宽度小于0.6m。 3、包装物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和爆炸品标志。 4、雷管的总贮存量超过20000枚。 1、自然灾害或未知领域引起的事故。 2、库房周围有杂草和灌木丛。 3、存在其它一般性问题。 L值 10 8 7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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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2 危险环境作业接触的时间频率与储存量因素E值对照表

表L.3.2 危险环境作业接触时间频率与储存量因素E值对照表 E值 危险环境作业接触的时间频率与储存量因素 10 7 5 4 3 2 L.3.3 事故危险严重度因素C值对照表

表L.3.3 事故危险严重度因素C值对照表

C值 危险严重度因素 10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至9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9 2000万元以上;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未构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死亡事故(死亡2人,或死亡和重伤5人至9人);财产、设备损坏,8 直接经济损失约500 至 20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0至100万元。 未构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死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4人);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7 失约100 至 5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至30万元。 重伤事故;财产、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至1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6 经济损失1至10万元。 轻伤事故;财产、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至1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5 济损失0.2至1万元。 轻微的可恢复的伤害;财产、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至2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3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0.05至0.2万元。 轻微疾病症状;财产、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以下;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2 接经济损失0.05万元以下。 L.3.4 管理抵消因子B2值对照表

表L.3.4 管理抵消因子B2值对照表

B2值 管理抵消因子(条件范围) 1、没有制定起爆器材领用制度、起爆器材库安全保卫制度、起爆器材库防火制度、值班巡逻等制度。 2、爆破员没有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4、没有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在仓库动火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不设专职人员进行监护。 每天在爆炸物附近连续作业时间大于4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1t。 每天在爆炸物附近作业时间2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0.8t而小于1t。 8小时内在爆炸物附近的作业时间1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0.6t而小于0.8t。 8小时内间断处于爆炸环境中的作业时间0.5小时;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0.3t而小于0.6t。 每月在爆炸物附近作业时间小于10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0.1t而小于0.3t。 偶然在爆炸物附近作业; 或储存量小于0.1t。 1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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