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讲解

Q/CDT109 0005—2008

附 录 E 制氢站及罐区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E.1 范围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E.1.1 范围

制氢站和储氢罐

E.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火灾、爆炸 E.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177-2005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4962-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品选用规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大唐集团制[2005]140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E.3 危险因素值安全评价对照表

E.3.1 事故危险可能因素L值对照表

表E.3.1 事故危险可能因素L值对照表 L值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素(条件范围) 1、制氢站、氢气罐与其它构筑物和道路的防火距离不符合《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比如:与民用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25m。 2、制氢站没有独立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第三章第四节第3.4.1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3、制氢装置没有设置压力调整装置,没有配备在线氢中氧含量表和氧中氢含量表。 25

10 Q/CDT109 0005—2008

4、氢气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符合《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的规定;比如:卧式氢 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相邻 较大罐的直径。 5、制氢站没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16-1987)的规定,采取防直击雷、 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浸入的措施。 6、氢气罐没有取得压力容器合格证,或压力容器合格证过期仍在役使用。 7、氢罐安全阀没有做到一年一次校验。 8、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没有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 9、制氢室没有使用防爆型热工一次元件。 10、对制氢系统和氢罐的检修,没有进行可靠隔离。 11、制氢站没有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12、氢气纯度、湿度不合格。 1、制氢站配置的压力调节装置调节品质不好,电解槽出口的氢气和氧气压差大于0.5kpa(51mmHg)。 2、制氢站热工一次元件没有强制进行定期校验,压力表没有定期进行承压校验。 3、有爆炸危险房间内,没有氢气检漏报警装置。 4、制氢站没有氢气、氧气纯度分析仪、氧中氢含量报警装置。 5、氢气系统的管道、阀门等部件不符合《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例如:工作压力<2.5 MPa 时,法兰密封面型式宜使用光滑式的XB350石棉橡胶板或聚四氟乙烯板。 6、制氢站建筑物和工艺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比如:制氢站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7、氢气系统吹洗置换时氮气中含氧量超过3%。 8、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的含氢量低于99.5%,含氧量超过0.5%。 9、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上部空间,泄压面积不足;通风不好,顶棚不平整,有死角,与非防爆间防爆距离不够。 10、制氢站、氢气罐区围墙为高度小于2m的燃烧体围墙。 11、制氢站室内空气中氢气含量超过1%(体积比)。 12、所有氢气放空管未设置防火器。 13、制氢站没有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 14、氢气、氧气、凝结水排水未经各自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封排至室外。 15、低压整流变压器、调压器,没有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1、氢气管道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2、室内外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没有防雷电感应接地,或接地电阻大于10Ω。 3、制氢站构筑物没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4、有爆炸危险房间内,没有配备二氧化碳、干粉或1211等灭火器材。 5、没有设置碱液回收和配制系统。 6、水电解槽的碱液管道上,没有设置碱液过滤器。 1、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风机的选型,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 2、制氢站没有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门窗。 3、制氢站内的电缆孔洞没有封堵,或封堵不严密。 4、制氢站门口没有安装静电消除装置。 1、氢站内有杂草灌木和其它易燃物。 2、自然灾害或未知领域引起的事故。 8 6 4 2 26

Q/CDT109 0005—2008

3、存在其它一般性问题。 E.3.2 危险环境作业接触的时间频率与储存量因素E值对照表

表E.3.2 危险环境作业接触时间频率与储存量因素E值对照表 E值 危险环境与储存量影响因素 10 9 5 4 3 2

E.3.3 事故危险严重度因素C值对照表

表E.3.3 事故危险严重度因素C值对照表 C值 危险严重度因素 10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至9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0009 万元以上;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未构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死亡事故(死亡2人,或死亡和重伤5人至9人);财产、设备直接经济8 损失约500 至 20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0至100万元。 未构成重大人身伤亡的死亡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4人);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约7 100 至 5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至30万元。 重伤事故;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约10至10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6 失1至10万元。 轻伤事故;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约2至10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 0.2至1万元。 轻微的可恢复的伤害;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约1至2万元;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3 接经济损失0.05至0.2万元。 轻微疾病症状;财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以下;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2 损失0.05万元以下。 E.3.4 管理抵消因子B2值对照表

表E.3.4 管理抵消因子B2值对照表 B2值 管理抵消因子(条件范围) 1、没有制订制氢设备运行和检修规程。 2、没有制订氢站防火管理制度及制氢站进出制度。 3、没有按照规定由压力容器检验部门对储氢罐进行检验。 27

制氢站24小时有人值班;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10t。 每天在制氢站值班时间8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8t而小于10t。 每天在制氢站检修作业时间3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5t而小于8t。 每天在制氢站检修作业时间1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3t而小于5t。 每月在制氢站检修作业时间小于20小时; 或储存量大于或等于1t而小于3t。 偶然在制氢站中作业; 或储存量小于1t。 10 Q/CDT109 0005—2008

4、电解槽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大修。 5、在制氢站使用电炉、火炉、喷灯等产生明火的设施。 6、氢站无票作业,动火作业不开“动火工作票”,且没有设专人监护。 7、氢站动火作业前不测量动火区域氢气浓度。 8、不经分管厂级领导批准解列氢罐安全门。 9、氢站检修没有使用铜制工具,或未使用涂黄油的钢制工具。 10、没有制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制订了制氢设备运行和检修规程,但没有严格执行。 2、制氢站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没有电解槽的大修记录。 4、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不具体,职责不明确。 1、制订了制氢设备运行和检修规程、防火管理制度等,但执行力较差,比如:进入氢站人员不交出火种,也没有人制止。 2、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演练;氢站工作人员没有完全掌握。 3、氢站没有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失效过期。 4、没有按照规定配置防静电服、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等。 5、氢站没有“防火重地,严禁烟火”、“禁止穿带钉鞋”等安全警示牌。 6、氢站的氢中氧、氧中氢、氢纯度表、氢湿度表没有定期校验。 7、氢站动火作业没有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1、制订了制氢设备运行和检修规程、防火管理制度等。 2、按照规定对氢罐进行压力容器检验。 3、定期对电解槽进行大修。 4、在制氢站作业必须采用铜制工具,没有铜制工具,使用了涂黄油的钢制工具。 5、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制氢站运行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氢站防火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在氢站门口设立了“火种箱”,进入氢站人员一律交出火种。 7、氢站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演练。 8、氢站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配备齐全。 9、氢站工作严格执行了动火工作票制度。 10、氢站设备缺陷及时消除。 11、氢站安全警示牌配制齐全。例如:“防火重地,严禁烟火”、“禁止穿带钉鞋”。 12、氢站的氢中氧、氧中氢、氢纯度表、氢湿度表定期校验。 8 7 5

28

Q/CDT109 0005—2008

附 录 F 石油气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F.1 范围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F.1.1 范围

液化石油气罐

F.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火灾、爆炸 F.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5842-1996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8334-1999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60-92 (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NFPA-59(1992) 公用煤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储运标准 CJ2-81 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F.3 危险因素值安全评价对照表

F.3.1 事故危险可能因素L值对照表

表F.3.1 事故危险可能因素L值对照表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因素(条件范围) 1、气瓶没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 2、气瓶没有制造合格证。 3、气瓶超过检验期仍在役使用。 4、使用非国家定点厂生产的气瓶。 5、使用护拦松动或脱落的气瓶,及底座脱落、变形或其它缺陷影响其直立的气瓶。 6、瓶阀密封漏气。 7、使用有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的气瓶。 8、使用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以及主焊缝出现裂纹的钢瓶。 9、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0、气瓶投入使用后,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气瓶减压阀失灵。 12、石油气站安装的灯具与电气设施没有采用防爆型或隔爆型。 13、石油气站没有配备消防器材。 1、气瓶已经发生侵蚀、腐蚀、疲劳、蠕变等现象。 2、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29

L值 10 7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